doc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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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水路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专项用于航道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公益性渡口渡船建设维护及渡工补助,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航道应急抢通等水路交通事业。


第十条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


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证,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相应规费。


重点港口项目重大物流项目船闸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十条扶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技术船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肇事船舶浮动设施在事故调查期间,未提供经济担保或者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离开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地点。


第十条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水路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路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


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


第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


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全文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


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


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十条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管理。


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上交通安全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等属于国家事权的水路交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湖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全文。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肇事船舶浮动设施在事故调查期间,未提供经济担保或者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离开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地点。


第十条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航道应急抢通等水路交通事业。


第十条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


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证,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相应规费。


重点港口项目重大物流项目船闸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十条扶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技术船舶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延伸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提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个月至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省境内长江干线的航道水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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