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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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百十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百十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百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十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要约人。


第十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十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十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条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十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人,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百十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百十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百十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百十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百十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百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百十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百十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百十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文号主席令第十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保的,中止履行的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


自债务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百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十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百十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百十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百十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


第百十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百十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百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百十条当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百十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百十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百十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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