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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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元至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周岁止。


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


国家机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十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章生育调节第十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


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十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的人员。


第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第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夫妻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村人口中夫妻方为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夫妻方因公致残,相当于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个有生育能力的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过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方只有个子女,另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元至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周岁止。


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


国家机制。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份。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方只有个子女,另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周岁止。


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人宅基地。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个未满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个依法收养的未满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份。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十条经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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