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周岁女满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周岁止,每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
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十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民,享受下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元奖励费或者次性奖励元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辽宁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配偶享有护理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日,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日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个月流产的,休,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次性发给不低于元补助费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次性给予元补助费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假天满个月流产的,休假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元奖励费或者次性奖励元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元或者次性发给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周岁女满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条各级人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章生育调节第十条提倡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胎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个以上子女条例全文。
第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条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
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假天满个月流产的,休假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元奖励费或者次性奖励元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元或者次性发给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周岁女满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辽宁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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