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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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及监理业务的。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整修露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


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


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治理仍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十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第条鼓励开展矿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第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对形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治理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十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规划第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十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章治理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织验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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