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审议决定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第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检察长决定。
第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
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
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名副检察长主持。
受检察长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开。
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名副检察长主持。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第条检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决定。
第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
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条根据检察长决定。
第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全文。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疑难复杂案件审议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条检察委员会的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条例。
第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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