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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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但依照规定属于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领导机关或者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


第十条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


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更为适宜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章举报线索的受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依法及时高效统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


备案应当在受理后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专用计算机。


多次举报的举报线索,有新的举报内容的,应当在案卡中补充完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全文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条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应当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十条初核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十条初核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核终结报告,根据初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认为举报的事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举报所涉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依法及时高效统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回避。


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举报中心应当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以本院名义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十条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案件来源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办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


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十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期满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全文。


查询结果。


举报人在举报后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申诉复议。


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请求保护。


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获得奖励。


力级别法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名专职副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章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第十条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但依照规定属于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领导机关或者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


第十条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


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更为适宜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


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十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条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应当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十条初核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十条初核终结后,承办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十条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


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章举报线索的管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管理举报线索。


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县处级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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