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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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元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申报与批准第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存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审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条城市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元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第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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