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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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办理。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驻所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驻所检察室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驻所检察室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期年执行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或者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在个月内交付执行的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交付执行的没有向刑满释放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释放通知书的其他违反出所规定的。


第十条违反规定拒收看守所交付执行罪犯的,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建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向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人员的监室实行巡视检察。


第十条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活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剩余刑期在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看守所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的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章羁押期限检察第十条羁押期限检察的内容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协助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名在押人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全文,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重违法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十条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


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十条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第十条出所检察的方法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与出所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条发现看守所在出所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出所人员没有出所凭证或者出所凭证不齐全的出所人员与出所凭证不符的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或者不应当释放而释放的没有看守所民警或者办案人员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在押人员出所的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或者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在个月内交付执行的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察办法全文。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驻所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驻所检察室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驻所检察室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在押人员伤残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其他事故。


第十条事故检察的方法驻所检察室接到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第十条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的,可以重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章其他规定第十条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看守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


第十条羁押期限检察的方法查阅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逐核对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及时记录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变更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信息联网,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十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驻所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驻所检察室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驻所检察室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章收押出所检察第节收押检察第条收押检察的内容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犯罪案件,由原办案机关处理。


驻所检察室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当告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第章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的情况,及申诉登记表。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羁押期限的申诉,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刑裁定假释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交付执行的没有向刑满释放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释放通知书的其他违反出所规定的。


第十条违反规定拒收看守所交付执行罪犯的,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建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向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十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重违法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十条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


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十条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第十条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十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全文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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