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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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条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日内,被监督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第十条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章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罪犯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条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章收监出监检察第节收监检察第条收监检察的内容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人民检察院检察办法全文的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


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


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罪犯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在监区或者分监区设立检察官信箱,接收罪犯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


信箱应当每周开启。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月定期接待罪犯近亲属监护人来访,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提供法律咨询。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监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条发现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十条发现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检察办法全文。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第章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第十条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章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条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秩序罪犯群体病疫罪犯伤残罪犯非正常死亡其他事故。


第十条事故检察的方法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关于罪犯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派驻检察机构与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第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对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人民检察院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条人民检察院检察的职责是对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第十条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章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的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


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


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章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第节减刑假释检察第十条对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对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列席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人民检察院检察办法全文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


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


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第十条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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