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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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行罪犯迁居,迁出地公安机关没有移送监督考察档案,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接续监管的对监外执行罪犯违法或者重新犯罪,没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民警对监外执行罪犯有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文。


第章监管活动检察第条监管活动检察的内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十安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和组织的没有向监外执行罪犯告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的监外执行罪犯迁居,迁出地公安机关没有移送监督考察档案,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接续监管的对监外执行罪犯违法或者重新犯罪,没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民警对监外执行罪犯有打骂体罚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文注登记单位登记人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生违法的单位违法情况提出纠正违法的时间检察纠正情况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备注登记单位登记人登记日期年月日注对于严重违法情况,还应填报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生严重违法的单位严重违法情况提出纠正严重违法的时间检察纠正情况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备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此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关法律规定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文。


第章监管活动检察第条监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账表的印制式样。


附件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交付执行机关罪犯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监外执行种类监督考察起止时间原判罪名刑期及其起止时间住所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执行地公安机关检察情况记录备续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罪犯基本情况监外执行种类交付执行时间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罪名监督考察期限原判刑期刑期起止时间改判刑期刑期截止时间提请情况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裁定情况裁定单位裁定结果检察意见备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此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账表的印制式样。


附件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交付执行机关罪犯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监外执行种类监督考察起止时间原判罪名刑期及其起止时间住所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执行地公安机关检察情况记录备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章变更执行检察第节收监执行检察第十条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第十条发现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章其它规定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及时。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监所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活动检察的内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十条监管活动检察的方法查阅公安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档案向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监外执行罪犯的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与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发现公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章变更执行检察第节收监执行检察第十条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注登记单位登记人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生违法的单位违法情况提出纠正违法的时间检察纠正情况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备注登记单位登记人登记日期年月日注对于严重违法情况,还应填报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生严重违法的单位严重违法情况提出纠正严重违法的时间检察纠正情况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备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此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次全面检察。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行账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


账表是指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监所检察部门登记账表,应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文法通知书后十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重违法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十条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


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注登记单位登记人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生违法的单位违法情况提出纠正违法的时间检察纠正情况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备注登记单位登记人登记日期年月日注对于严重违法情况,还应填报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生严重违法的单位严重违法情况提出纠正严重违法的时间检察纠正情况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备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此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章交付执行检察第条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人民法院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人民法院看守所交付执行是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重违法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十条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


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条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章变更执行检察第节收监执行检察第十条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续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罪犯基本情况监外执行种类交付执行时间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罪名监督考察期限原判刑期刑期起止时间改判刑期刑期截止时间提请情况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裁定情况裁定单位裁定结果检察意见备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此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第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十条纠正违法的程序监所检察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账表的印制式样。


附件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交付执行机关罪犯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监外执行种类监督考察起止时间原判罪名刑期及其起止时间住所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执行地公安机关检察情况记录备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次全面检察。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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