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
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
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十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十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章管理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条拘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
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章通信会见询问第十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十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
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十条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章教育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
录像资料至少保存天。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日为日。
第十条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制定。
第十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享有政治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
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
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
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民警实施。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十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十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章管理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第章解除拘留第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十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
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十条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章教育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条拘留所设所长名,副所长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臵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臵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民警实施。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十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十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