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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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条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章申请和受理第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证书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日。


第十条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证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到元的罚款。


第十条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至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全文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条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第十条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第章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日。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全文。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条例。


第条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申请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姓名单位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条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章申请和受理第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办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元的罚款,不足百平姓名单位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条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第十条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全文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条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条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第十条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注销登记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依法收回国有土姓名单位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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