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四川省旅游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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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帮助协调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点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鼓励通过会展演出赛事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条旅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第节旅游客运第十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的资质,并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旅政主管部门降低旅游景区等级。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川房产税实施细则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按照价格管理目录实行分级管理。


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门票价格,不开展旅游执法活动。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旅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不依法履行旅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至十日。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四川省旅游条例全文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并向公众提供安全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旅游景区景点观光车船索道等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者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经过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对外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旅游度假区,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级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第节旅游客运第十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的资质,并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川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旅业评估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职能转移或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


旅游项目建设在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十条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形式依法取得经营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按照价格管理目录实行分级管理。


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限和幅度内提出申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景区景点调价申请后,应当在十旅游从业证书。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内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受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调价申请的,应当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十日后进行。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州旅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旅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和重要的商业街区应当设臵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帮助协调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点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鼓励通过会展演出赛事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条旅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式依法取得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并向公众提供安全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旅游景区景点观光车船索道等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者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经过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对外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旅游度假区,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级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应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合同有关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


自理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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