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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年月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下内容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立法依据起草过程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十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的内容。第十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公布规章的总局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以及总局局长署名等。第十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十条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同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致的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第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对同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其他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的必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第十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般不少于日。第十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号国家广电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年月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第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同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致的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第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对同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第十条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局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号同时废止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在总局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属于其他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命令的。第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拟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立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立法依据以及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第十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般不少于日。第十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同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致的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第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对同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其他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其他立法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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