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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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条,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条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章殡葬管理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


第十条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务,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十条殡仪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动。


第十条公墓应当凭火花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


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第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条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十条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个使用周期最长为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章殡葬管理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


第十条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期最长为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公墓应当凭火花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


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条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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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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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第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条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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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第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条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个使用周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


第十条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监督管理。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十条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个使用周期最长为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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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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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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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个使用周期最长为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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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的有关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条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禁止在殡仪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第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第条尊重少数民族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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