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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产品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监督抽查不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统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售前报检所需检验费由报检者承担。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必须有的。第十条产品展销会和专业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和组织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更标明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位臵标明处理品残次品或者等外品字样。第十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臵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登记保存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厂名和厂址应当与生产者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致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规格等级主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稽查工作。工商行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和合同中的质量约定及技术条件国家或者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或者检验方法。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日内通知被检查者。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监督抽查不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统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售前报检所需检验费由报检者承担。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门负责全省产品检验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能力承担检验的产品,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管理和设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产品,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技术监督部门统的执法标志,使用统的执法文书罚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对同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逾期未将检验样品退还被检查者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吉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实行售前报检产品的目录及售前报检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术参数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复杂的产品,应有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方法和保养条件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标明相应标志限期使用的产品,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用中文,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技术监督部门统的执法标志,使用统的执法文书罚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第条县级以上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吉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废止,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省产品检验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能力承担检验的产品,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管理和设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进督检查实行统管理分工负责协调致防止重复的原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种方式。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计划须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应将监督抽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协调后统下达。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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