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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第十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认证类别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第十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机构应当在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的认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第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第十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日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第十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章罚则第十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第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章罚则第十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年。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第十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第十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第十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质检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年月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第十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年。第十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第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第十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第十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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