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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准的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被抽检对象提供产品出口资质证明文件,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执行进口国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处理字样的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企业提供上级质监部门个月内该种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抽样的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少于人的抽样人员无法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抽样通知书身份证和工作证件统性风险。监督抽查应当加强风险监测结果的应用,适时调整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检测项目抽样和检验方法。第章检验机构监管第十条市质监局负责对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监管,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以及相关情况,通报分类监管情况。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法律法规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绩效评估能力比对等方面的内容。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第十条市质监局可以组织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比对,通报能力比对结果,责令能力比对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对监督抽查中反映问题较多检测能力比对中出现不满意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下级质监部门遵照执行。区县质监部门对区域性质量问题应通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约谈等形式,分析原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对策,并向当地政府和市质监局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质量约谈,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第十条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处理。第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之的,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的预警通报或出现的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质量专项整治,控制质量安全风险,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第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第章抽查计划和方案第条市质监局负责制定重点监督抽查目录和产品质量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根据重点监督检查目录和产品质量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质监局可依据监督工作需要调整监督抽查计划。区县质监部门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辖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确认表并经当地质监部门确认后,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十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监部门确认,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章抽样第十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单位组织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条禁止相关各方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监督抽查信息或提前通知被抽查企业。第十条在市场或者企业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名。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发„‟号同时废止。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区县质监部门对区域性质量问题应通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约谈等形式,分析原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对策,并向当地政府和市质监局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质量约谈,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第十条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处理上传的资料包括企业外观照片及信息若企业悬挂厂牌,应包含在照片内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书等法定资质的照片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需反映样品基数样品外包装照片样品外观照片封样照片同时包含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抽样文书签名人员的照片抽样单照片组织监督抽查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上传上述资料所产生的通讯费用由承担监督抽查的单位组织或者检验机构承担。第十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无法加盖公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第十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议处理绩效评估能力比对等方面的内容。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第十条市质监局可以组织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比对,通报能力比对结果,责令能力比对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对监督抽查中反映问题较多检测能力比对中出现不满意结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人员管理抽样及样品管理检验过程开展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减少或暂停监督抽查任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出规定数量索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影像资料上传。上传的资料包括企业外观照片及信息若企业悬挂厂牌,应包含在照片内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书等法定资质的照片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需反映样品基数样品外包装照片样品外观照片封样照片同时包含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抽样文书签名人员的照片抽样单照片组织监督抽查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上传上述资料所产生的通讯费用由承担监督抽查的单位组织或者检验机构承担。第十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无法加盖公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第十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样品擅自改变监督抽查产品和批次数量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在实施监督抽查任务期间,借机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按规定履行样品退还义务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号令进行处理。第十条对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同批次产品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检验机构存在过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参与监督抽查的相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抽样被抽样企业和产品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抽样通知书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被抽检对象提供产品出口资质证明文件,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执行进口国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处理字样的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企业提供上级质监部门个月内该种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抽样的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少于人的抽样人员无法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抽样通知书身份证和工作证件抽样工作。第十条禁止相关各方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监督抽查信息或提前通知被抽查企业。第十条在市场或者企业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名。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抽样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身份证和有效工作证件,向被抽查企业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以及实施企业产品标准的,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的,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未经备案或超过备案有效期等不抽查对象。对同产品被抽查企业覆盖面低于的,应当实施摇号抽查。第十条受委托的抽样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抽样公平公正,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第十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提供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十条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渠道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检验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相关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之的,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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