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37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9:26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条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第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十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第十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第十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千元的罚款。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第十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第十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第十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十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第十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第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十条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第十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十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下一篇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页
1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2页
2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3页
3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4页
4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5页
5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6页
6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7页
7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8页
8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9页
9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0页
10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1页
11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2页
12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3页
13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4页
14 页 / 共 37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第15页
15 页 / 共 37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