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按照有关规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
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
修改涉及城本条是关于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应依法提出处分建议的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并提出处分建议。
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
具体应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
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
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出于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执法证件。
不出示监督检查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就是人民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种形式,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主动报告,也可以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主要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基本形式,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
同时,人民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委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视察,或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质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为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
为此,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doc定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种制裁性处理。
处分对象是违法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行政处分的种类,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个月记过,十个月记大过,十个月降级撤职,十个月。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有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违法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接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依法给予补偿。
这里规定的修改,是指对已经依法审定并公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的修改,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重新依法审定经过修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
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都是依法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
补偿与赔偿是有区别的,赔偿即行政赔偿,它是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补偿是相对于合法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本条规定的修改城乡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是种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本条规定的因修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是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能够具体确定的,而不是想像的。
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是财产损失与修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存在因果关系。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
城乡建设离不开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人民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是实施城乡规划的基础,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
城乡规划的审批是对编制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的重要程序,应严格遵循法定的职权,依照法定的程序。
城乡规划的修改也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
编制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编制城乡规划。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审批修改城乡规划。
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分别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和征求意见作了规定。
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第十条分别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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