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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探究(原稿)

有高度危险的行业的鼓励和促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作出了规定。本文主要围绕高度危险责任限额的确定是否正当以及数额是否合理展开讨论,并就我国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些建议。关键词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行业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累计增长幅度,再加上对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对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万元人民币不含保险赔偿。尽管航空公司提出的赔偿额高于我国万元的限额规定,但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的巨大差异,还是曾引起死难家属的强烈不满。我们以以下数据为例年武汉空难,赔偿每人万元年大连空难,赔偿每人万万元年包头空难,赔偿每人万元年伊春空难,赔偿每人万元。反观国外,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合万元人民币年肯尼亚航空公司航班发生空难后,遇难的名中国公民,盾,促进法律法规得以更好地适用有重要意义。我国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探究原稿。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其第条明确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至此,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正式确认高度危险责任适用限额赔偿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制定高度危险责任最高限额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奥地利,德国大部分危险责任都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此外,大部分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或多或少的实行了最高限额制,所涉领域也各具特色。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接交涉等方法,截至年月东电已支付赔偿合计约亿日元约合人民币亿元。年月,日本东京电力公司预估的赔偿总额约为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亿元。对比我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亿的责任限额与日本亿美元或无上限的责任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核事故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且难以估量,把限额框定在亿既难以妥善解决赔偿问题,相比无上限责任,缺乏对事故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的全面考量,也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了。完善侵权责任法有关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但在具体的条文我国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探究原稿果实行限额赔偿,受害人遭受的严重损害最终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这不利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针对以上对于责任限额制度的反思,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及社会现状,笔者认为短时间内完全取消责任限额制并不现实,因此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做法。况且,结合前文提到的各国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在核设施领域内实行事故责任限额赔偿制度是有必要的,核事故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且涉及人数往往众多,如果没有赔偿限额的约束,其赔偿纠纷就会相当复杂漫法,日本政府将以十年为周期定期对赔偿法和协议法进行修订,最近次的修订发生在年。另外,年,日本还颁发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这个法是专门应对福岛事故制定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损害赔偿主要由核电运营商和日本政府两个责任主体构成。根据核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分别由运营商或政府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运营商按照规定需要持有强制性财务保证,目前这个财务保证是亿日元约合亿美元,在发生由般工业事故导致的核事故时,运营商应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无上限责任,运营商在强制财务保证额度范围内支付赔再以我国为例,高度危险行业在发展初期多为国家所有或得到政府大量的财政支持,般不会出现因为资金基础薄弱而难以承担巨大风险的困境。尤其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危行业的利润并不低,无需进行特殊保护,而且高度危险行业的营运人完全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投保实现风险社会化。至于限额赔偿制度是与严格责任相适应的理论,也有人提出了质疑。为平衡高危行业营运人与受损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各国般在高度危险领域实行严格责任,严格归责原则下的完全赔偿责任能使受损害人尽可能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如公信力下降。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其第条明确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至此,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正式确认高度危险责任适用限额赔偿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制定高度危险责任最高限额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奥地利,德国大部分危险责任都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此外,大部分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或多或少的实行了最高限额制,所涉领域也各具特色。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规则和过错责任以及其他严格责任下的赔偿规则样,即实行完全赔偿制度。美国法第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同时考虑到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再加上对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对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万元人民币不含保险赔偿。尽管航空公司提出的赔偿额高于我国万元的限额规定,但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的巨大差异,还是曾引起死难家属的强烈不满。我们以以下数据为例年武汉空难,赔偿每人万元年大连空难,赔偿每人万万元年包头空难,赔偿每人万元年伊春空难,赔偿每人万元。反观国外,年洛律中仅有的个例外就是在普瑞斯安德森法中规定了核设施事故责任的限额,英国也只在核设施法中规定了最高限额。事实上,在核事故责任上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是各国较为趋于致的做法,例如法国规定核设施经营者对每个事故赔偿限额为亿法郎,比利时规定核设施经营者的责任限额为亿欧元。以日本年福岛核电事故为例,年,日本政府通过了用以规范核损害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和原子能损害赔偿协议法。年,日本政府又陆续通过了旨在实施上述两个法案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实行令和原子能损害赔偿协议法实行令。根据原子能损害赔偿川大学川成都摘要由于严重的侵权结果,高度危险责任中侵权人通常都要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如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受害人数多,赔偿总额自然巨大。高度危险责任是与现代文明科技相伴而生的,因此,为了体现对这些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的鼓励和促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作出了规定。本文主要围绕高度危险责任限额的确定是否正当以及数额是否合理展开讨论,并就我国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些建议。关键词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行业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严格归责原则下的完全赔偿责任能使受损害人尽可能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实行限额赔偿,受害人遭受的严重损害最终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这不利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针对以上对于责任限额制度的反思,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及社会现状,笔者认为短时间内完全取消责任限额制并不现实,因此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做法。况且,结合前文提到的各国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在核设施领域内实行事故责任限额赔偿制度是有必要的,核事故造成的损害难以物包裹行李损失实行限额赔偿,该限额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中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条被删去,这意味着铁路旅客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元的上限。尤其是在铁路企业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对铁路旅客进行赔偿。我国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探究原稿。责任限额制取消与否前款通过强制购买第方责任保险解决,超出部分可以向政府申请援助在发生由地震火山喷发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核事故时,运营商应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无上限责任,但应先由政府根据赔偿协议法向运营商支付等同于强制财务保证的赔偿金现在为亿日元,超出部分运营商可以向政府申请援助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时,运营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政府将无上限地承担赔偿责任。福岛核电事故等级为最高的级,给周边区域的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伤害,有关核事故赔偿,除法院判决外也有个人和企业与东电直律中仅有的个例外就是在普瑞斯安德森法中规定了核设施事故责任的限额,英国也只在核设施法中规定了最高限额。事实上,在核事故责任上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是各国较为趋于致的做法,例如法国规定核设施经营者对每个事故赔偿限额为亿法郎,比利时规定核设施经营者的责任限额为亿欧元。以日本年福岛核电事故为例,年,日本政府通过了用以规范核损害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和原子能损害赔偿协议法。年,日本政府又陆续通过了旨在实施上述两个法案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实行令和原子能损害赔偿协议法实行令。根据原子能损害赔偿果实行限额赔偿,受害人遭受的严重损害最终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这不利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针对以上对于责任限额制度的反思,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及社会现状,笔者认为短时间内完全取消责任限额制并不现实,因此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做法。况且,结合前文提到的各国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在核设施领域内实行事故责任限额赔偿制度是有必要的,核事故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且涉及人数往往众多,如果没有赔偿限额的约束,其赔偿纠纷就会相当复杂漫学者指出,责任限额制与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旨意并不相符,按照危险责任理论,危险所致的损害由持有或经营该危险物或进行危险活动的人承担责任,是最合理的,故以赔偿限额对高度危险行业实行特殊保护不符合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另外,所谓全额赔偿将导致高危行业难以为继的论断,其实是些国家在产业幼稚时期的实践经验,而美国即使没有航空事故赔偿限额规定,但其航空业也获得了空前发展。况且,不能由高度危险作业人单独承担灾难性风险的理由,从逻辑上也不构成应当让受害人承担灾难性后果的充分依据。我国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探究原稿估量,且涉及人数往往众多,如果没有赔偿限额的约束,其赔偿纠纷就会相当复杂漫长,不符合经济效率的要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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