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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原稿)

他人担当证人,披露任何事项或者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免证制度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的列外情形只是让证人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它不同于国外规定的免证制度,并未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的权利完整的免证权。制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罚性强制措施。这种处罚性措施也存在两种情形,第,司法拘留。证人被拘传到由拒不出庭作证,已被法院执行过拘留措施仍拒绝作证,扰乱法庭正常秩序的,以拒证罪论处。人民法院在启动强制措施程序时,应当以保障性的强制措施为先,再以处罚性强制措施为后盾,这样就使得强制措施具有层次性,由弱到强,既保证了证人能够出庭,也保证了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树立了司法权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出庭作证,保护证人是关键。当前我国没有独立的证人保护法,像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都有专门独立的证人保护法,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个重要原因是证人担心出庭将面临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何为正当理由,因此,建议将符合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逐列明第,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第,居住地远离需要作证的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第,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第,已经死亡或经查找确实下落不明的第,年老体弱,行动极为不便或者未成年人第,因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无法出庭作证的第,因职务等原因具有保密义务的证人第,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此外,将享有免证权的近亲属明确列入强制出庭的例外情形。构建合理的强制措施体系制定强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对象第条的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包括证人人民警察和鉴定人,但根据第条第款的表述,侦查人员只是出庭说明情况。第条的规定,适用强制出庭作证的对象仅为证人。那么作为证人时的侦查人员和鉴定人是否属于被强制的对象呢需要进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原稿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没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即使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由于对认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没有必要强制证人出庭。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重大影响进行规范性评价对此,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列明。有必要即指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很明显,证人是否有出庭的必要完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何为正当理由,因此,建议将符合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逐列明第,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第,居住地远离需要作证的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第,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第,已经死亡或经查找确实下落不明的第,年老体弱,行动极为不便或者未成年人第,因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无法出庭作证的第,因职务等原因具有保密义务的证人第,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此外,将享有免证权的近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阻止他人担当证人,披露任何事项或者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免证制度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的列外情形只是让证人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它不同于国外规定的免证制度,并未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的权利完整的免证权。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归纳立技术粗糙,太过原则化根据第条。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依法决定证人保护等级,并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证人保护方案。各证人保护小组要根据证人保护科作出的具体方案就近执行证人保护工作。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证人保护对象不但应包括证人本人证人的近亲属,还应当包括与证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朋友恋人等。对此可将刑事诉讼法第条的修改为证人保护机构应当保障证人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存在诸多方面因素的影要原因是证人担心出庭将面临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建议从几方面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完善证人的事后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的保护只注重审前保护,审后保护缺失。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证人的事后保护第,证人作证后,任何时候发现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人身危险的,可随时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证人作证后存在证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人身危险的情形时也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危险消除。第,证人被强制到庭作证后,可能存在人身危险的,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响,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是个漫长而艰巨的工作,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已经做出了进步的修改和完善,但仍存在很多的缺陷。因此,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证人出庭作证进步制度化法律化,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的丰富和完善,从而更有效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原稿。明确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应当进步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条第因此陈光中教授甚至认为这是种倒退。证人免证制度缺失证人免证权,即指公民在法定情形下有权拒绝充当证人或者拒绝回答些问题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免证权还包括以下权利拒绝披露任何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阻止他人担当证人,披露任何事项或者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免证制度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的列外情形只是让证人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它不同于国外规定的免证制度,并未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的权利完整的免证权。制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罚性强制措施。这种处罚性措施也存在两种情形,第,司法拘留。证人被拘传到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没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即使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由于对认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没有必要强制证人出庭。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重大影响进行规范性评价对此,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列明。有必要即指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很明显,证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诞生许久,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不良之态,证人出庭难证人不愿出庭证人怕作证甚至是耻于作证。这说明制度尚存不足之处,针对前文所指之缺陷,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彻底进行司法改革,明确和统法律规定,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我们只有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地位,提高证人的出庭率,才能更加有效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笔者认为应对侦查人员适用证人的条款,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其发问质证的权力,以此来提高法亲属明确列入强制出庭的例外情形。构建合理的强制措施体系制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性措施。这种保障性措施主要是保证证人能够依法出庭作证,该种措施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训诫。证人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对其进行训诫,并应告知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第,拘传和罚款。当证人经依法通知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用拘传的方式将其强制到庭作证,并视情节对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响,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是个漫长而艰巨的工作,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已经做出了进步的修改和完善,但仍存在很多的缺陷。因此,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证人出庭作证进步制度化法律化,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的丰富和完善,从而更有效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原稿。明确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应当进步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条第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没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即使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由于对认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没有必要强制证人出庭。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重大影响进行规范性评价对此,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列明。有必要即指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很明显,证人是否有出庭的必要完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已经做出了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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