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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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方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方式付款,因当事人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等。


本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而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则不适用。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位,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关担保贷款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等。


本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而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则不适用。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十条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审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解释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关于包销商的规定,明确了包销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关担保贷款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第十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人。


第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解释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关于包销商的规定,明确了包销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关担保贷款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解释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关于包销商的规定,明确了包销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解释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关于包销商的规定,明确了包销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关担保贷款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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