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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节委托代理第节代理终止第章民事责任第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编物权第分编通则第章般规定第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节不动产登记第节动产交付第节其他规定第章物权的保护第分编所有权第章般规定第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章相邻关系第章共有第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般规定第十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章居住权第十章地对同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十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十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十条财产代管人应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十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民法典的内容精选范文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十条营利。


第十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节监护第十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十条对监护人的的民事责任,第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节营利法人第十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十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条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章肖像权第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章结婚第章家庭关系第节夫妻关系第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章离婚第章收养第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节收养的效力第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章法定继承第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章遗产的处理第编侵权责任第章般规定第章损害赔偿第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章产品责任第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章医疗损害责任第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章高度危险责任第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编总则第章基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编总则第章基本规定第章自然人第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节监护第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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