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检查前报主管领导。
检查开始后,检查组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或补充,需将调整后的检查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
检查工作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具体检查任务制定的,从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
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上的被询问人。
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每页最后行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均属实末页应在记录末尾下行顶格签字,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检查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中签署姓名和日期。
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询问笔录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处做技术处理可由被询问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精选范文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
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十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章计划组织及实施检查第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条检查科室在开展具体财政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退还检查科室。
第十条检查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检查组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般应于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检查科室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主管局长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退还检查科室。
第十条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
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财政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表述应做到事实陈述简洁明晰,问题定性正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具体明确。
第十条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当填写检查报告报送意见表并附检查报告目录,连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征求意见书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以及书面的对被检查人的行政处理处罚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
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十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政检查结束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复核人员提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精选范文。
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要求。
第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
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
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
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十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重大检查事项可采用集中复核的形式,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复核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同意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精选范文。
特殊情况下,经所属科室主管局长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十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
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十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检查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检查组应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主管局长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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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表述应做到事实陈述简洁明晰,问题定性正确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
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检查结束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复核人员提交。
特殊情况下,经所属科室主管局长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