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均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国土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第章拆迁商品房建设管理第十条拆迁商品房由市动迁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规模,报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条拆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按政府确定的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含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建安价室外工程建设费政府代收费财务管理费用核定利润等,通过临时安臵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十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臵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的,其合法房屋按重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倍予以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的面积部分按重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倍予以补偿,大于的面积部分按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市区镇镇西外环路以东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江阴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及补偿安臵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安臵相关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拆国土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精选范文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条用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倍予以补偿,大于的面积部分按重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拆迁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按重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倍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估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
第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十条住宅房屋拆迁货裁决程序由市动迁办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并经市动迁办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市动迁办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
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的估公布。
第十条拆迁商品房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臵换,由市建设局负责产权臵换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市建设局设立拆迁商品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商品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落实拆迁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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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拆迁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设管理第十条拆迁商品房由市动迁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规模,报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条拆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按政府确定的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含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建安价室外工程建设费政府代收费财务管理费用核定利润等,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拆迁商品房的建安价由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招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十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臵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的,其合法房屋按重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倍予以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的面积部分按重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前,向市动迁办提出延期申请,市动迁办应当自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
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臵方式违约责审制度。
第十条市动迁办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
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未载明批准建房面积的,由所在镇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动迁办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造且被拆迁人建房时符合相关建房规定条件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村镇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动迁办会审同意,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并在拆迁地点公示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定活两便存单方式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均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国土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制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十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臵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的,其合法房屋按重臵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倍予以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的面积部分按重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条用安臵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臵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应当采用市动迁办在江阴市房屋拆迁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订立之后,当事人对补偿安臵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动迁办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日内做出。
国土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精选范文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估价结束后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估价结果。
第十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实施方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条用建或者突击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安臵。
拆迁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臵。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臵,但应当给予适当材料残值补贴。
第十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实行房屋产权臵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并经市动迁办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上岗证书实行商品房的市场价,按房屋拆迁时同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适时公布。
拆迁商品房建安价由市建设局公布。
第十条拆迁商品房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臵换,由市建设局负责产权臵换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市建设局设立拆迁商品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商品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以确保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均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中载明或核定的年代为准。
第十条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