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第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依规依纪依法。
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保障合法权利。
贯彻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分级负责分工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条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般应当在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条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讲稿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第十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已经或规则解读讲稿。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应当从重处理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坚定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可以延长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条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条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章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第十条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讲稿。
第十条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地址等信息。
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第十条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章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第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依规依纪依法。
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保障合法权利。
贯彻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分级负责分工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第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个意识坚定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
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章工作要求和责任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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