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协商程序中控辩双方可以就刑期罪之轻重罪数等进行协商交换,认罪协商达成交易的被告人可以无需经过法庭审理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采用职权主义诉讼辩诉交易我国的刑事和解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等多种合作方式。
从辩诉交易到仅是有罪的供述,不同合作方式合作的程度是不同的,对现有刑事法律框架的依赖度也是不同的。
典型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或格里菲斯所称的家庭模式在目前仅能在很小的范围内实现,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争斗模式下的合作形式。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及其限度论文原稿供述是证据法定种类之,也是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对其审查判断侧重于审查其自愿性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因而,在此证明标准相较非认罪案件确实容易达到,而不是证明标准降低。
此外,因为我国简易程序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只要符合适用条件均可适用,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且没有但书或例外规定,在其他制度和程序内容中也没有对证明责任分担发生特例式规定。
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控方的证明责任只因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才能卸除,被告人认罪只是使得控方证明责任卸除更为容易和简捷。
被告人认罪所形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依托的,同时,证明模式不是纯粹理论的建构,必然要受国现行法律搭建的制度空间和法律运行现状的形塑。
法律不仅为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提供了依据,而且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明示规定也为证明模式转变划定了界限。
证明的框架性概念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
尽管前述内容中认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认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与控方合作的态度,与非认罪案件相比,对抗因素的消失使得证明模式中出现证明程序简化证明时间缩短证明侧重前移等诸多变化。
认罪案件中刑事证明对象并未因被告人的认罪而发生改变。
关于证明对象的理论通说是,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程序处分内容,简易程序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中都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要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和解。
同时,两种程序也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为条件。
从证被告人认罪后简化了法庭证明程序,严格证明原则在此受到限缩。
如果可以将此称为证明模式的转变,那么此种转变会对认罪案件的证明带来哪些影响,在目前刑事法律体系中,其转变的限度又是什么,这些内容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及其限度论文原稿。
其次,认罪案件的认罪并不带来证明负担的解除。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认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与控方合作的态度,与非认罪案件相比,对抗因素的消失使得证明模式中出现证明程序简化证明时间缩短证明侧重前移等诸多变化。
关键词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诉讼模式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年修订后的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明示规定也为证明模式转变划定了界限。
证明的框架性概念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
尽管前述内容中认罪案件的证明不同于非认罪案件,但是,证明对象等框架性概念是否也发生了变化呢如果这些内容没变就构成了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转变的根本限度。
认罪案件中刑事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及其限度论文原稿明的角度观之,被告人认罪后简化了法庭证明程序,严格证明原则在此受到限缩。
如果可以将此称为证明模式的转变,那么此种转变会对认罪案件的证明带来哪些影响,在目前刑事法律体系中,其转变的限度又是什么,这些内容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及其限度论文原稿。
等。
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则更多的是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其他证据是否能够与供述相印证的衡量。
在此过程中,证人证言物证等只要不与被告人供述矛盾,就可以简化言词调查和质证,更多地依赖卷宗传递的信息而非直接庭审听证感知证据。
关键词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诉讼模式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日田口守刑证明方式的变化。
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的证明方式强调证据裁判原则基础上的庭审听证直接化言词化。
认罪案件中,直接言词原则悄然变化。
法庭更为注重的是认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即被告人是否在明知认罪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依自由意志且理智的认罪并放弃些诉讼权利,如普通程序审理事诉讼法引入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程序处分内容,简易程序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中都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要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和解。
同时,两种程序也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为条件。
从证明的角度观之,证明对象并未因被告人的认罪而发生改变。
关于证明对象的理论通说是,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方当事人自认,构成对方证明负担的解除。
然而,刑事诉讼中,由于关涉到被告人的财产自由名誉等重大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基本司法正义,被告人事诉讼的目的,张凌于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责编张蕾。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转变的限度证明模式是以诉讼构造为依托的,同时,证明模式不是纯粹理论的建构,必然要受国现行法律搭建的制度空间和法律运行现状的形塑。
法律不仅为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提供了依据,而且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及其限度论文原稿注重法官的真实探知义务,年第次修订继续维持了此种立法态度。
因而,对当事人处分权涵盖内容也应采取审慎态度,在认罪案件中,只能有限承认被告人程序处分权和证据资格处分权,但是不能认可实体处分权,进而对认罪案件中证明模式的基本问题也不应有过多调整。
注释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模式的国家,则要审慎得多,通常不承认当事人实体处分,只有限承认当事人程序处分和证据资格处分。
例如,德国只承认实务中的量刑协商而且判例设置了诸多限制。
日本学者中,即使是对于认罪案件适用程序持比较开放态度的学者也对当事人处分内容的认可比较谨慎,通常不承认当事人诉讼物的处因而,无论是受现有宪法和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框架约束,还是受基本诉讼模式的约束,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中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本问题不会发生变化,而只能对证明方式证明程序进行非原则性的简化。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和限度问题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认可内容息息相关。
对当事终可能判处的刑罚包括除无期徒刑死刑之外所有刑罚,最高可以达到年有期徒刑,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内对认罪案件降低证明标准是不合适的。
结语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转变和限制的深层原因协商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促进了对认罪案件适用程序的研究。
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协商性司法包括美国的罪案件中被告人采取合作态度,这些都为有罪证明提供了方便,但是并不移转法定证明责任。
认罪案件中证明标准也未发生变化。
首先,法律没有在认罪案件中规定适用宽缓的证明标准,因而,有学者建议的在该类案件中降低证明标准或以基本事实清楚为证明标准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在认罪案件中,案件的证明不同于非认罪案件,但是,证明对象等框架性概念是否也发生了变化呢如果这些内容没变就构成了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转变的根本限度。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的转变及其限度论文原稿。
认罪案件中刑事证明责任并未发生变化。
刑事诉讼法第次修订以法律明示的方式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方当事人自认,构成对方证明负担的解除。
然而,刑事诉讼中,由于关涉到被告人的财产自由名誉等重大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基本司法正义,被告人的认罪并不带来证明负担的解除。
认罪案件证明模式转变的限度证明模式是以诉讼构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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