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上更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更能体现法治的精髓,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量刑定罪程序正义量刑程序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公民公正人权保障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要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适当性,必须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量刑作为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追求公正是其根本目标,准确定性适当量刑必须在法律规定下。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架构下,构建我国特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其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并不违反现行刑诉之精神。
定罪与量刑庭审分离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律亦无必须合的规定,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论文原稿。
最后,公民权利意识强化,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
量刑公正观念的确立和对量刑公正的程序保障的重视,推动确立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奠定了理论基石和现实基础。
近年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量刑建议制度量刑答辩举措相关证据规则的逐步落实与完善,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保障。
这从个侧面反映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已开始了创设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初步探索。
关键词量刑定罪程序正义量刑程序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公民公正人权保障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要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适当性,必须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量刑作为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追求公正是其根本目标,准确定性适当量刑必须在法律规定下。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架构下,构建我国特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其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并不违反现行刑诉之精神。
定罪与量刑庭审分离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律亦无必须合的规定,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论文原稿。
实践中,法庭调查辩论主要是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是否合或分离无强行要求,即使合定罪量刑也有先后问题,不能未定性就量刑。
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客观上更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更能体现法治的精髓,实现司法公正。
第,量刑的非程序化导致当事人的权力被消弱,刑事诉讼强调人权保障,特别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问题,非程序化导致量刑结果司法权威性不高。
另外就是经法定程序的裁判结果,增强公众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
隐秘的量刑过程所做出的裁量结果,必然使公众对正义产生怀疑。
其,从程序价值角度看,量刑的非程序化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量刑的非程序化加剧了重定罪,轻量刑的认识庭审对量刑的不重视,决策过程的不公开导致量刑过程仅为法官个人决断,认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就不存在问题,定罪准确,量刑轻点重点无所谓。
其次,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我国实体法在刑法裁量上的规定弹性比较大,采用粗放型的模式,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全,而量刑过程主要是庭下评议时做出的,不透明不公开,这从根本上无法保证量刑的公正。
从以上弊端看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审判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主要体现在首先,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现代法治的标志就是程序之治。
依法定程序得出的量刑结果,主体才能感到公正,才会对量刑结果认可服从尊重。
只有程序正当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只有公正独立的量刑程序才能够确保诉讼各方参与裁判过程以及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并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可判决结果的正当性。
其次,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保障入宪与量刑理念的重塑,要求以人权理念构建程序,塑造程序参与辩论听证等概念。
鉴于此,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必须坚持原则。
程序公开是当事人的项基本权利,使量刑形成过程透明,以量刑公开促量刑公正,是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首要原则。
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增强量刑过程的参与性对抗性论辩性,形成各方主体参与量刑,是量刑程序化的重要目标和原则。
程序设计是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保持动态量刑程序的高效运作,得出正当合理的量刑结果,是检验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之。
量刑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使量刑公正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要解决量刑不公不均衡裁判不权威的问题,仅凭量刑实体法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程序设臵来实现成为必然趋势。
我国量刑问题非程序化的现状应当引起我们重视,在刑事审判改革中应当使量刑程序化,并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量刑公正与效率的统。
只有通过对量刑从程序上进行整体改造,将量刑有效的臵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有效的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度,才能最终实现量刑的正义以及刑事司法正义其,从程序价值角度看,量刑的非程序化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量刑的非程序化加剧了重定罪,轻量刑的认识庭审对量刑的不重视,决策过程的不公开导致量刑过程仅为法官个人决断,认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就不存在问题,定罪准确,量刑轻点重点无所谓。
其次,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我国实体法在刑法裁量上的规定弹性比较大,采用粗放型的模式,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全,而量刑过程主要是庭下评议时做出的,不透明不公开,这从根本上无法保证量刑的公正。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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