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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成本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实施不当或违法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在诉讼的过程中,只要有寻租的激励,完全人决定法律制度使用量,即个人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诉状就定会得到立案,而立案后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法院的受理。


这种私人决定法律制度使用量和社会最优使用量之间是否会始终保持致尚无确切定论。


摘要基于社会转型时期权益保护的需要,立案登记制得以取代立案审查制诉权保障是立案登记制的基本理念。


但是从法经济学分析视角下,立案登记制其制度背后的主要意义应当在于解决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近年来立案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些负外部性影响。


因此,本文认为必须通过提高案件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和将立案登记制度供这基本工作交由当事人自己来完成,并且只有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纠纷信息越完备,越有可能被立案,而法院只作形式性审查,从而可以避免自身过多的时间精力的投入,也能够避免因为信息搜集不全而导致的工作失误,即避免了大量应当予以立案而没有进行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进行了立案的判断情况的发生。


法院对立案的判断机率数值变小后,司法的公信力也就会变强。


将基本信息的搜集任务交由最接近真相的当事人,降低立案门槛,还能够避免法院的重复劳动。


立案前就进行实质审查,立案后,真正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依然需要进行次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原稿原稿。


立案登记制度之所以能够解决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原因就在于民事纠纷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身上的,具有定的特定性和相对性,般情况下矛盾只在特定利益主体之间产生,而利益主体之外的人很难知悉此民事纠纷就是为何而产生。


法院通常无法参与到纠纷过程当中,最终呈现到法院面前的也只会是具体的问题和矛盾,至于诉争主体矛盾产生的前因后果其是缺乏相关信息的。


当然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法院的立案庭在事前去做大量的信息搜集,以便掌握特定纠纷的全部信息,这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过度投入,社会成本过高,而且从法院立案庭的人立案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将信息提供这基本工作交由当事人自己来完成,并且只有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纠纷信息越完备,越有可能被立案,而法院只作形式性审查,从而可以避免自身过多的时间精力的投入,也能够避免因为信息搜集不全而导致的工作失误,即避免了大量应当予以立案而没有进行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进行了立案的判断情况的发生。


法院对立案的判断机率数值变小后,司法的公信力也就会变强。


将基本信息的搜集任务交由最接近真相的当事人,降低立案门槛,还能够避免法院的重复劳动。


立案前就进行实质审度使用量和社会最优使用量之间是否会始终保持致尚无确切定论。


立案登记制度之所以能够解决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原因就在于民事纠纷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身上的,具有定的特定性和相对性,般情况下矛盾只在特定利益主体之间产生,而利益主体之外的人很难知悉此民事纠纷就是为何而产生。


法院通常无法参与到纠纷过程当中,最终呈现到法院面前的也只会是具体的问题和矛盾,至于诉争主体矛盾产生的前因后果其是缺乏相关信息的。


当然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法院的立案庭在事前去做大量的信息搜集,以便掌握特定纠纷的全部信息,这不仅会导致司法摘要基于社会转型时期权益保护的需要,立案登记制得以取代立案审查制诉权保障是立案登记制的基本理念。


但是从法经济学分析视角下,立案登记制其制度背后的主要意义应当在于解决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近年来立案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些负外部性影响。


因此,本文认为必须通过提高案件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和将立案登记制度引发的些社会失信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这两种规制方式来弱化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从而促进制度平稳有效的运行。


实行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法律制度使用量过大司法实践中立有诉必理实际上无形中赋予了立案登记制不该负担的因素。


方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可以有效解决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另方面,立案登记制下也会引发诸如法院立案数量过于庞大立案效率偏低诉讼激励过度社会失信行为增多等系列负外部性影响。


但通过提高案件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通过将社会失信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的规制方式可以有效规避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影响的发生。


注释许尚豪欧元捷有诉必案立案模式及立案登记制构建研究山东社会科学美斯蒂文当事人为达诉讼目的,预期在诉讼过程中所支付消耗的所有费用。


借用经济学家波斯纳的分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分直接成本和成本两类。


直接成本是指当事人为参与诉讼活动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成本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实施不当或违法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在诉讼的过程中,只要有寻租的激励,完全会在诉讼外采取些违法手段来影响判决的结果,这便导致在个不完备的法律市场中,双方都进行贿赂是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故这项开支是确实存在的。


笔者在此认为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的直接成本这部分中,就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这模块适当提高收国外,诉讼程序的总成本是极高的,正如法律服务吸收了的劳动力和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这些事实所体现的样。


沙维尔在其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中第十章也曾阐述到国外整个诉讼程序的发起亦即法律行动之肇始,它的成本就是难以估量的。


立案实际上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通过法经济学视角来看,采取立案登记制的确会解决当事人与法院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同时立案登记制下,也会导致司法制度运行成本过大诉讼支出过度等。


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原稿。


提高案件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从而有效抑制诉讼激励过度问题早外部性内在化的规制方式可以有效规避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影响的发生。


注释许尚豪欧元捷有诉必案立案模式及立案登记制构建研究山东社会科学美斯蒂文沙维尔著赵海怡译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年月日版宁静波能动司法下民事诉讼效率时间成本约束下的最优准确性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董国庆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原稿沙维尔著赵海怡译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年月日版宁静波能动司法下民事诉讼效率时间成本约束下的最优准确性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董国庆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浙江大学学报郭丰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胡朝阳社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基于外部性内在化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商研究刘肖肖个人征信体系中主体信用信息隐私权益保护研究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化来实现。


譬如,基于行为主体主观过错所致的社会失信行为可依社会失信行为源于随意放任或直接故意而带来的经济法律和道德秩序破坏的外部性大小合理确立失信者的失信成本,相应选择依法披露其诚信记录等法律规制措施。


除此之外,也可以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依照失信行为所致的道德秩序破坏的外部性大小,不同程度地诉诸道德谴责的外部性内在化方式加以规制。


结语立案登记制作为新的案件受理制度其所承载的法治使命应当仅限于有案必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做到有案部性内在化规制方式社会失信行为会带来负的外部性,不过通过制度设计将此负的外部性交由其产生者自行负担,以此校正其所致的外部不经济状况便可实现对社会失信行为的有效规制而校正负的外部性所致的外部不经济状况往往需要借助外部性的内在化来实现。


譬如,基于行为主体主观过错所致的社会失信行为可依社会失信行为源于随意放任或直接故意而带来的经济法律和道德秩序破坏的外部性大小合理确立失信者的失信成本,相应选择依法披露其诚信记录等法律规制措施。


除此之外,也可以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依照失信行为所致的道德秩序破坏的外标准,从而增加定的诉讼成本,以此来控制社会的诉讼量。


当诉讼成本越高,则诉讼的预期收益将会有所减少,当事人在是否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方面就会有所考量。


对于些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仲裁解决的纠纷就不会全部涌入法院,当事人会考虑选择对于其自身而言最优的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失信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规制方式社会失信行为会带来负的外部性,不过通过制度设计将此负的外部性交由其产生者自行负担,以此校正其所致的外部不经济状况便可实现对社会失信行为的有效规制而校正负的外部性所致的外部不经济状况往往需要借助外部性的内中国明代时期,在增广贤文书中就曾有言字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而古代的衙门实际上应当是现代社会的法院,书中这所言恰恰反映了在中国古代,诉讼的基本理念是抑制诉。


诚然过度抑制诉讼也是有悖于司法的基本社会功能的。


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权,在这基本理念的要求下,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必要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有效的规避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負外部性影响。


笔者在此认为,适当提高案件的受理费用可以有效防止立案登记制下诉讼激励过度问题。


所谓诉讼成本即指诉江大学学报郭丰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胡朝阳社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基于外部性内在化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商研究刘肖肖个人征信体系中主体信用信息隐私权益保护研究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立案登记制下,强调登记之前仅作初步审查,省略案前程序,而当法院立案庭在立案之后再进行实质的审查,此时,纠纷的当事人也已转化为程序的当事人相关的审查工作因为纳入到正式的程序之内,必然要按照程序的原理和规则运行,程序保障得以彰显。


法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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