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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除了年宪法之外其余部宪法都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了些规定。


如年宪法规定了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但是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归属以及违宪审查程序未作规定,这样违宪审查的实际操作成为违宪审查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个方面违宪审查制度发源于西方的经典法律制度法治。


宪政的作用即是用来控制公权力。


首先,宪政控制的在法治语境下的至高无上的立法权,相比行政权对人民权利的威胁来看,立法权的危害更大,立法权可能曲解民意,误解民意,行使立法权的毕竟只是人民的代表而非人民。


可以说对立法权的约束就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而在我国施行的是议行合的制度,立法权向来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原稿,若相关法律有两种以上解释,其中种解释合宪有效,其他解释为违宪无效,导致宪法上的争论,则应采取有效的合宪解释。


基本原则的建立有利于违宪审查制度运行过程中更好的解决实践问题,促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我国仍然是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技术,促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从而保障我国宪法的有力运行,更好的保障人国宪法在这种审查程序规定中充满了模糊语言,为实际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造成了很多障碍,缺乏了明确性与严格性,使得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重新构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理想。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


宪法﹑法律的最直接适用就是在司法机构即我国的法院内适用。


在法院违宪审查过程中可以更好的结合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都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是造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混乱的个原因。


其次就是有宪法解释权却没有改变或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被动审查仅有事先的批准权,事后的撤销权是在全国人大手中。


违宪审查程序的模糊不确定也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大缺陷。


这种缺陷也直接导致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运行。


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


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最早由前苏联确立,其理论基础是议行合的原则,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有最高权力机关承担。


我国即采用的此种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了解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违宪审查,否则就会混淆些非违宪审查的而误认为是违宪审查。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由所谓实质的法指未取得立法法认可但是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决议中央军委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命令指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决定命令指示。


具体来说我国立法中可能进行违宪审查的是法律内容为宪法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的行政法规内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中我们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技术,促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从而保障我国宪法的有力运行,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注释年宪法第条徐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王光辉通向宪政之路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论特征就是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


宪法﹑法律的最直接适用就是在司法机构即我国的法院内适用。


在法院违宪审查过程中可以更好的结合实际对宪法进行解释,同时确立起司法的权威,监督限制立法权,以利于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些发达的法治理念,首先确立起我国的违宪审查原则案件性原则,法院不主动对任何部法律进行是否合宪的审查。


只有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产生模糊不确定也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大缺陷。


这种缺陷也直接导致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运行。


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审查程序中现行的备案机制没有强制力,实践中很多立法机关并不向审查机关备案。


而在不备案的情况下,审查机关如何进行主动审查,现行制度没有规定专门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要经过秘书长和法律委员会的同意才能决定该立法是否违反宪法,实际上秘书长的同意架空了专门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原稿政管理事项的地方规章内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自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内容违宪的实质的法。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原稿。


以英国为典型代表。


基本内容是由议会这民意代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法律如有违宪由议会自行修改或废止。


法国是此种类型的代表。


基本内容是由宪法委员会作为政治机构来监督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项立法或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因此对我国违宪审查对象的分析也就分成两类立法的违宪审查和行为的违宪审查以英国为典型代表。


基本内容是由议会这民意代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法律如有违宪由议会自行修改或废止。


法国是此种类型的代表。


基本内容是由宪法委员会作为政治机构来监督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的制度,立法权向来由最高权力机关专属,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要求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


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民意代表性,因而是不可以给予质疑的,即使质疑,也不可能有个国家机关来对权力机关进行监督。


因而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对国家立法权的监督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理论基础。


程序的缺陷对于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来说宪法解释权与改变﹑撤销的不统是原稿。


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最早由前苏联确立,其理论基础是议行合的原则,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有最高权力机关承担。


我国即采用的此种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了解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违宪审查,否则就会混淆些非违宪审查的而误认为是违宪审查。


所谓违宪审查,实际的具体诉讼案件,审理案件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来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原则,法院实施违宪审查时,若相关法律有两种以上解释,其中种解释合宪有效,其他解释为违宪无效,导致宪法上的争论,则应采取有效的合宪解释。


基本原则的建立有利于违宪审查制度运行过程中更好的解决实践问题,促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我国仍然是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此过程还有如立法同宪法相抵触,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反馈的时限未作规定以及制定机关不做反馈又如何处理总之,我国宪法在这种审查程序规定中充满了模糊语言,为实际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造成了很多障碍,缺乏了明确性与严格性,使得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重新构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理想。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法治的基本其最大缺陷。


因为改变或撤销权本身就蕴含着对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享有宪法解释权,而其他机关,固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都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是造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混乱的个原因。


其次就是有宪法解释权却没有改变或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被动审查仅有事先的批准权,事后的撤销权是在全国人大手中。


违宪审查程序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原稿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违宪审查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个方面违宪审查制度发源于西方的经典法律制度法治。


宪政的作用即是用来控制公权力。


首先,宪政控制的在法治语境下的至高无上的立法权,相比行政权对人民权利的威胁来看,立法权的危害更大,立法权可能曲解民意,误解民意,行使立法权的毕竟只是人民的代表而非人民。


可以说对立法权的约束就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而在我国施行的是议行个无法进行的问题。


这样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


宪法只有纸上权威而无真正权威。


监督宪法实施只是停留在个宪法条文的书写上,却忽视了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致使时隔年之后,当文化大革命的风浪席卷全国的时候,宪法便表现的无能为力了。


年宪法沿袭了年宪法但又有所改变方面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职权,另方面去掉了其撤销国务院决议和命令的权力。


但是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仍为有由最高权力机关专属,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要求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


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民意代表性,因而是不可以给予质疑的,即使质疑,也不可能有个国家机关来对权力机关进行监督。


因而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对国家立法权的监督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理论基础。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建国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部宪法,即年宪法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注释年宪法第条徐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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