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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重光死刑废止论有斐阁年版第页日权利的生命权的侵犯宣称为废除死刑的根据,但从该议定书诞生的时代背景以及欧洲人权组织的有关说明来看,豜这点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任择议定书,则旗臶鲜明地宣称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奠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视为是在生命权方面的进步,从而十分明确地将死刑侵犯基本人权作为废除死刑的根据。


至于美州人权宣言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也直截了当地宣布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在于任何人拥有重。


死刑废止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


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


而人权的最基本的特性之在于其普适性,即无例外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


相应地,罪犯应该与普通人样地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


而死刑恰恰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内容,因而构成对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种侵犯。


因此,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


这就是当代人权论死刑之废止的理论思考论文原稿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纵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的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这是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贝卡利亚的上述论述中的推理过程有步其,国家的切权力都来源于个人对自己的自然权利的割舍其,生命是个人绝对,强调对生命的尊重上,所不同的仅在于前者表现为对剥夺生命的行为的反面禁止,而后者则表现为对生命的价值的正面强调。


而反面禁止也好,正面强调也罢,都是以神意给生命披上道坚实的铠甲,标示着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然而,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因而与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相冲突。


相应地,人类废除死刑的尝试,最初导源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便不足为奇。


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生命神圣说是死刑废止论的宗教基础,也是支撑死刑的废止的最原始的然价值,那么,生命权的自然属性则是立足于人的权利的自然本质而赋予人的生命以最高价值。


生命权的自然属性的意蕴有其是与生俱来性,亦即任何人,只有出生为人,便不受国家的法律的约束拥有生命权其是普遍性,亦即无论人出生于何时何地,也无论其性别与种族,都拥有这种权利其是不可剥夺性,亦即拥有者不能转让出售或者赠予他人这权利。


无独有偶,佛教对生命神圣性的信仰不仅毫不逊色,甚至还要更甚于基督教。


佛教戒杀生,讲求扫地不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当然,在死刑作为种刑罚制度被确立以后,自然寻找相应的理论来给以支持,而最容易找到的理论就是报应论。


杀人偿命,就是典型的报应论说法。


这种说法表面上体现的正义公正公平,然而,只要我们透过正义公正公平这些抽象的概念,便可以发现隐藏在这些概念之下的核心内容只有个,那就是报复。


而这种报复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它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沿袭。


可以说,杀人偿命的报应论,在原始社会,它是血亲复仇的基础,而古老的刑罚,其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


在当时的氏族社会制度下,人们过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生活,氏族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受到其他成员的保护,同时在本氏族成员遭受其他氏族的杀害时也有血亲复仇的义务。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假如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


豍这种无规则无限制的血亲复仇习惯,作为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侵犯行为所采取的报复和自卫方法,虽然不具有国家暴力的性质和法律的特征,但是它天遭受其他氏族的杀害时也有血亲复仇的义务。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假如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


豍这种无规则无限制的血亲复仇习惯,作为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侵犯行为所采取的报复和自卫方法,虽然不具有国家暴力的性质和法律的特征,但是它天然地成为死刑的渊源。


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这种复仇便由国家来代为执行。


国家对那些被认为侵害了统治阶段利益而应该被处死的人剥夺其生命,并将其规定在刑法里,这样,血亲复仇就被死概念之下的核心内容只有个,那就是报复。


而这种报复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它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沿袭。


可以说,杀人偿命的报应论,在原始社会,它是血亲复仇的基础,而在国家形成后,它又成为死刑制度存在的强大动力。


当我们以理性的态度来审视自己的报复要求时,就不得不承认死刑产生于种人兽共有的本性,即复仇的欲望。


所以,死刑不过是要求以个邪恶行为来惩罚其他邪恶行为的欲望的产物罢了。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死奇。


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生命神圣说是死刑废止论的宗教基础,也是支撑死刑的废止的最原始的种理念。


死刑废止论体现了对自然权利的推崇不同的思想家们关于权利的本质的看法也许互不相同,但是,无例外地,赞成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而且他们大都主张生命权是种自然的权利。


如果说生命的神圣性是从生命源于神授的角度证明生命的超然价值,那么,生命权的自然属性则是立足于人的权利的自然本质而赋予人的生命以最高价值。


生命权的自然属性的意蕴有其是与生死刑之废止的理论思考论文原稿然地成为死刑的渊源。


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这种复仇便由国家来代为执行。


国家对那些被认为侵害了统治阶段利益而应该被处死的人剥夺其生命,并将其规定在刑法里,这样,血亲复仇就被死刑所代替。


由此可见,死刑制度来源于血亲复仇,因此,不能说死刑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相反,它体现的是人类未开化时期的遗迹。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制度之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之废止的理论思考论文原稿的圣经,可以看到这样的话上帝按他的想象创造了人。


既然生命源于上帝,那么,它既不因任何世俗的原因而拥有,也不因任何世俗的原因而丧失,便是种顺理成章的结论。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死刑的起源对生命的神圣性的信仰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这个角度来论述死刑废止的理论根据。


其中第个角度是针对死刑本身之起源的非正当性,后个角度则不仅是废止论的理论依据,还可以视为是死刑废止论产生和发展的个阶段或层次。


死刑起源之非正当性死刑作为人类历史最性的信仰不仅毫不逊色,甚至还要更甚于基督教。


佛教戒杀生,讲求扫地不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


连昆虫甚至是草木的生命都给以尊重,以次推之,人的生命就更加神圣不可侵犯了。


事实上中国和日本在佛教盛行期间都曾有过消减废除死刑的先例,尤其是日本平安王朝的圣武天皇于神龟年即公元年下诏,停止死刑的适用,将所有死罪降为流罪。


此后,至差峨天皇时代,如既往地坚持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政策。


这政策为后世各代所沿袭,直至保元平治之乱,才得以终止。


这样,在所代替。


由此可见,死刑制度来源于血亲复仇,因此,不能说死刑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相反,它体现的是人类未开化时期的遗迹。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制度之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之废止的理论思考论文原稿。


基督教和佛教分别作为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的杰出代表,在大部分教义对人生的看法对事物的理解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在生命神圣性这点上却是殊途同归。


先来看基督教。


翻开作为基督教教义刑的起源对生命的神圣性的信仰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这个角度来论述死刑废止的理论根据。


其中第个角度是针对死刑本身之起源的非正当性,后个角度则不仅是废止论的理论依据,还可以视为是死刑废止论产生和发展的个阶段或层次。


死刑起源之非正当性死刑作为人类历史最古老的刑罚,其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


在当时的氏族社会制度下,人们过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生活,氏族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受到其他成员的保护,同时在本氏族成员来性,亦即任何人,只有出生为人,便不受国家的法律的约束拥有生命权其是普遍性,亦即无论人出生于何时何地,也无论其性别与种族,都拥有这种权利其是不可剥夺性,亦即拥有者不能转让出售或者赠予他人这权利。


当然,在死刑作为种刑罚制度被确立以后,自然寻找相应的理论来给以支持,而最容易找到的理论就是报应论。


杀人偿命,就是典型的报应论说法。


这种说法表面上体现的正义公正公平,然而,只要我们透过正义公正公平这些抽象的概念,便可以发现隐藏在这些日本历史上留下了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这个奇迹就是佛教之功。


佛教基督教在赋予生命以超然的价值,强调对生命的尊重上,所不同的仅在于前者表现为对剥夺生命的行为的反面禁止,而后者则表现为对生命的价值的正面强调。


而反面禁止也好,正面强调也罢,都是以神意给生命披上道坚实的铠甲,标示着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然而,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因而与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相冲突。


相应地,人类废除死刑的尝试,最初导源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便不足为死刑之废止的理论思考论文原稿川哲郎日本死刑史日本文芸社昭和年版第页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法学评论⑿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⒁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的贯彻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的报告第个年报告第段。


无独有偶,佛教对生命神圣对其生命的尊重的不能剥夺的权利,亦即不可因为任何原因而终止的种权利,而废除死刑有助于对生命权的更有效的保护,其废除死刑的立场奠基于对死刑与生命权相冲突的认识之上昭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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