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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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行使至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出债与责任的分责关系的学说理论界的探讨主要有两种学说,债责互为因果关系说和债责离合关系说。


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


对此观点可从分析权利义务责任者间关系来予以澄清。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有民事权利即有民事义务。


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却不定相对应。


当民事主体自动履行民事义务时,不发生民事责任问题。


只有违反了民事义务才有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以分离为常态,以结合为非常态。


而债务作为民事义务的种,只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才有责任的承担,同法中的保证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等纳入进去等等。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侵权行为法只能在债法的体系下实现有限独立,同时特别强调侵权行为部分的相对独立性。


基本理由有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都适用相同规则。


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又有明显区别,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法律行为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须适用不同的规则。


由于现代文明的迅速发展,侵权行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度的保障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是现实存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的反映,救济权的请求权是权利人促使责任人承担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不能将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这原权利的请求权相混淆。


有学者认为权利义务与责任有阶段性的区别,他们并不能同时并存。


当处于权利义务阶段时,当事人处于自觉自愿状态。


若当事人违反了正常的法律关责任的分离之,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能转换为债之是将责任与债分离,突出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权利义务意识。


弊之,能够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解决的责任问题完全可以适用债的般规定,而责任则具有严格的强制性,由此可能会导致公权力的不当介入之是将债与责任分离容易造成本权与救济措施分离,增加法律适用的难度。


对债责关系的分析在以上各家学说的分析基础上,我们来重新界定债责的内涵及债责关系的内容。


债与责的内涵界定随着现代民事法承担,同样以分离为常态,以结合为非常态。


,合为例外的债责关系说。


代表人物是魏振瀛。


他认为责任是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就无责任可言。


实践中通常是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而没有责任,少数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责任。


豔综上所述可知,将违约侵权的法律后果规定为债有其合理之处,者在形式上都可以概括为主体为他主体利益必须作出定行为或不行为,具有债的共性。


尤其是在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处理上,若不将绝对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因定法律事实的债责离合关系说债与责任是否可以分离,学说上也是有争议的。


有人认为债与责任截然不可分离。


豐有人认为债与责任之间以合存在为原则,但亦可分离存在。


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


摘要债的概念和债法体系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没有区别债与责任。


直至近现代民法才对债与责任在概念上作了区分,而在立法体例上直将者融为体,并且因债与责任关系的处理不同,各国民法典体例也各不相同。


现代民法实践已突破了债与责任的融合,责任为债所包含的理论自然也需要打破。


本文析第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指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而应受民事上的制裁。


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根据民法通则有种之多,而损害赔偿仅是其中种。


从性质上看,损害赔偿不是债而是种责任,而且责任承担形式不限于损害赔偿。


如在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拘押侵权人或直接扣押夺回被侵权人非法占有的财产。


又如当契约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他方可以以解除契约的意思表示寻求救济。


事实上,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之债之间并不截然不可分离。


豐有人认为债与责任之间以合存在为原则,但亦可分离存在。


我们试对此观点加以分析第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指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而应受民事上的制裁。


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根据民法通则有种之多,而损害赔偿仅是其中种。


从性质上看,损害赔偿不是债而是种责任,而且责任承担形式不限于损害赔偿。


如在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拘押侵权人或直接扣押夺回被侵权人非法占有的财产。


又如当契约方当事人不规模危害程度规则原则等都有空前发展,有必要保持相对独立性。


豝在立法实践上,新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都提供了良好的立法例上的素材。


具体来说,在荷兰民法典中,其第编是债法编,在改编的章规定的是债的般规定,也就是债法总则的内容第章规定的是侵权行为法第章规定的是各种其他债因而引发的债第章规定的是合同总则。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第编是债法总则,规定了合同的般的规定第编是债的种类,糅合了各种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摘要债的概念和律的否定性评价开始显现,随即转入民事责任阶段。


豗笔者深以为是。


我国民法典应如何处理债责关系我国目前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关于债法体系的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有学者主张侵权行为依旧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而规定在债法中,由债法通则统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


豘有学者主张侵权行为从债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列章,不再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体现出对各种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侵权行为法的充实与发展。


豙也有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权利保护编,将责任与债法中的保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民事责任并不定就有损害赔偿之债。


责任为因,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为果将责任作为债务发生的原因,是不符合逻辑的。


第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应以其财产为其债务担保。


把民事责任称为债的担保,容易与通常所说的债法上的担保尤其是般担保发生混淆。


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是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在债的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或者未到履行期,或者正在履行中,是难以确定责任存在的。


况且责任的担保功能并非债所独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破坏随之而来的都是责任的产确定责任存在的。


况且责任的担保功能并非债所独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破坏随之而来的都是责任的产生。


我国学者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产责任与债相为结合,般而言,并属无限财产责任,负有债务者,于不履行时,即应以其全部财产负起责任,有债务即有责任。


债务与责任原则上系相伴而生,如影随身,难以分开。


豓这观点将承担责任的形式仅限于财产赔偿,与社会实践显然是不相符的同时混淆了民事责任与般财产担保上文已有论及。


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


我们试对此观点加以分复杂化,有学者认为应对债的范围加以重新界定。


王利明认为债权本质上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要以财产给付为内容,非财产给付的请求不应包括在债的范畴里。


豖即民事责任,有法律后果说和法律制裁说。


本文采法律后果说,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和违反为其必要前提,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严格的强制性,不同于债及其他民事义务。


债责关系债之关系即债权债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责任制度的保障履行义务时,他方可以以解除契约的意思表示寻求救济。


事实上,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之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民事责任并不定就有损害赔偿之债。


责任为因,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为果将责任作为债务发生的原因,是不符合逻辑的。


第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应以其财产为其债务担保。


把民事责任称为债的担保,容易与通常所说的债法上的担保尤其是般担保发生混淆。


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是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在债的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或者未到履行期,或者正在履行中,是难以债法体系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没有区别债与责任。


直至近现代民法才对债与责任在概念上作了区分,而在立法体例上直将者融为体,并且因债与责任关系的处理不同,各国民法典体例也各不相同。


现代民法实践已突破了债与责任的融合,责任为债所包含的理论自然也需要打破。


本文拟在对债责关系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对当前几家学说加以评析,以进步澄清认识,以期能为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选择有所助益。


债责离合关系说债与责任是否可以分离,学说上也是有争议的。


有人认为债与责任证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等纳入进去等等。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侵权行为法只能在债法的体系下实现有限独立,同时特别强调侵权行为部分的相对独立性。


基本理由有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都适用相同规则。


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又有明显区别,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法律行为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须适用不同的规则。


由于现代文明的迅速发展,侵权行为的数量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是现实存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的反映,救济权的请求权是权利人促使责任人承担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不能将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这原权利的请求权相混淆。


有学者认为权利义务与责任有阶段性的区别,他们并不能同时并存。


当处于权利义务阶段时,当事人处于自觉自愿状态。


若当事人违反了正常的法律关系,则法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论文原稿离之,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能转换为债之是将责任与债分离,突出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权利义务意识。


弊之,能够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解决的责任问题完全可以适用债的般规定,而责任则具有严格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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