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法律论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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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帮助犯的主客观条件结合进行判断,其构中立帮助行为的含义,就不得不与传统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进行对比。


传统的帮助犯,从主观层面上讲,帮助犯须有帮助的故意,且该故意具有重性,即同时具有实施帮助行为的故意和帮助既遂的故意。


而帮助的故意,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从客观层面上讲,帮助犯须有帮助的行为,即实施了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从主观层面上讲,是中立的帮助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犯罪行为起促进作用。


这也就是说,中立的帮助者最起码是基于放任限于以下几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者提供服务器存储服务者提供通讯传输服务者。


处于营业地位的网络服务商,部分应从中立帮助行为的角度进行考量,海量的互联网信息难以实行细致甄别,只是提供接入服务和通讯服务的服务者并没有完全辨别信息真伪妨害的义务。


从客观归责角度来讲不应进行处罚。


另部分服务者进行互联网接入服务器存储通讯传输等功能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作用,就是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也就是以犯罪为其主业。


此种情况下失去其中立性,可按共同犯罪般原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法律论文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进行入罪处理,无疑将极大阻碍正常的交通秩序。


是出租车运输服务。


在前面所述案例中,即使出租车载人前往目的实施杀人行为,但就客观归责论立场来讲,出租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的作用仅略高于提供饮食饱腹的作用,并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如判定其具有可罚性,就会使出租车司机承担相当程度的辨别犯罪的义务,换言之是对其扩充了部分警察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


故出租车运输服务只要不违犯法律法规,如搭载携爆炸物乘车的乘客等,就不具有齐全的手续。


此时需看买家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判断,如买家购枪用来杀人或者实施加害行为等,因为法律规定枪支管制刀具的目的是限制具有高杀伤力的工具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买家购枪杀人在实质上已经丧失了购买以及持有枪支的资格。


对于卖家而言,对此有认识的情况下仍出售枪支,就不再具有中立性,故应将帮助犯的主客观条件结合进行判断,其构成可罚的帮助犯。


如买家购枪并非用来实施加害行为,而是用来走私等途径。


因没有违反法律规范限制枪支的基本目的,故没有增加不行为进行出罪。


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法律论文。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种行为,外观上看似无害,客观上却对种犯罪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在刑法学界通常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


在传统的共犯理论中,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即可作为帮助犯处罚。


但中立的帮助行为由于其中立性日常性可替代性以及对象广泛性,若全作为帮助犯处罚会导致社会生活陷入混乱,显然并不合理。


在各种学说之中,客观归责论着眼于从行为是否客观归责论的判断包含个方面是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帮助行为必须增加了损害法益的危险,而不能减少了危险。


例如,药店老板明知顾客将购买砒霜用于毒杀他人时,用形状类似的但害处小的药粉代替砒霜出售。


虽也对他人造成了定损害,但不具备可罚性。


另外,如帮助行为虽制造了危险,但该危险是被刑法规范所允诺和承认的,不属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则也不具有可罚性。


是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如行为没有实现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则不能用客观归责论进行规制。


此主板出售面包的行为至多只是属于般的生活危险,所出售的面包对于正犯的投毒行为来说并没有增加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故其不具有可罚性。


或者,餐厅老板明知正犯要去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饭食饱腹,其是否构成帮助犯此种情形在国内外学者中通常毫无争议,皆认为餐厅老板的行为为般社会观念所容许,提供饮食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性,因此更不具有可罚性。


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法律论文。


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应当从客观入手,即了危险,但该危险是被刑法规范所允诺和承认的,不属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则也不具有可罚性。


是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如行为没有实现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则不能用客观归责论进行规制。


此主要是从因果关系来进行限定。


是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损害法益的结果或者危险,必须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如不在其之内,则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总而言之,此方面中第方面,即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是中立帮助行为所需要着重考虑的。


之后的两个方面在中立帮助的中立帮助行为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基金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发展关系论研究。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种行为,外观上看似无害,客观上却对种犯罪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在刑法学界通常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


在传统的共犯理论中,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即可作为帮助犯处罚。


但中立的帮助行为由于其中立性日常性可替代性以及对象广泛性,若全作为帮助犯处罚会导致社会生活陷入混乱,显供的金融服务的可罚性,会严重阻碍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显然并不合理。


网络服务提供型提供网络服务的帮助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者提供服务器存储服务者提供通讯传输服务者。


处于营业地位的网络服务商,部分应从中立帮助行为的角度进行考量,海量的互联网信息难以实行细致甄别,只是提供接入服务和通讯服务的服务者并没有完全辨别信息真伪妨害的义务。


从客观归责角度来讲不应进行处罚。


另部分服务者进行互联网接入服务器存储通讯传输等功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法律论文要是从帮助行为来进行认定。


首先,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认定不应过早考虑主观方面,帮助者主观上无论是直接的故意还是未必的故意,都与定罪没有直接关系。


可依据主观恶性进行量刑上的考量。


再着,客观要件包含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若考虑中立帮助行为的结果,显然并无必要,因为中立帮助行为必然会产生对正犯犯罪行为加以促进且增加正犯行为危险的结果。


而细究因果关系,便会发现,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和结果都存在因果性。


因此,客观归责论主要是从帮助行为来进行限客观要件包含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若考虑中立帮助行为的结果,显然并无必要,因为中立帮助行为必然会产生对正犯犯罪行为加以促进且增加正犯行为危险的结果。


而细究因果关系,便会发现,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和结果都存在因果性。


因此,客观归责论主要是从帮助行为来进行限制。


日常商品交易大致分两种,第种是无危险性的日常商品交易。


在此种情形下,帮助者的帮助行为显然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例如,商店老板明知顾客欲拿其面包作载体投毒,仍向其提供面包,由于老公交车等都采取统口径,即使公交车司机明知搭车者将去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仍载其按正常线路前往,仍不具有可罚性。


如将多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进行入罪处理,无疑将极大阻碍正常的交通秩序。


是出租车运输服务。


在前面所述案例中,即使出租车载人前往目的实施杀人行为,但就客观归责论立场来讲,出租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的作用仅略高于提供饮食饱腹的作用,并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如判定其具有可罚性,就会使出租车司机承担相当程度的辨别犯罪的义务,换为的语境下,并不具有太多参考意义。


也就是说,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应当从客观归责论中,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这点,对帮助犯构成要件进行否定,进而对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的帮助行为进行出罪。


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应当从客观入手,即主要是从帮助行为来进行认定。


首先,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认定不应过早考虑主观方面,帮助者主观上无论是直接的故意还是未必的故意,都与定罪没有直接关系。


可依据主观恶性进行量刑上的考量。


再着并不合理。


在各种学说之中,客观归责论着眼于从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来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合理性。


本文主要从责任认定和典型类型两方面对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了分析。


客观归责论的判断包含个方面是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帮助行为必须增加了损害法益的危险,而不能减少了危险。


例如,药店老板明知顾客将购买砒霜用于毒杀他人时,用形状类似的但害处小的药粉代替砒霜出售。


虽也对他人造成了定损害,但不具备可罚性。


另外,如帮助行为虽制造能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作用,就是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也就是以犯罪为其主业。


此种情况下失去其中立性,可按共同犯罪般原理来进行判断,认定其为帮助犯或正犯。


参考文献王鑫磊,徐岱帮助犯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张明楷刑法学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孙运梁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中外法学,杜文俊,陈洪兵商品销售中立行为的帮助之可罚性探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杜文俊,陈洪兵论运输行为的中立性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赵权,张泽浅析刑法之是对其扩充了部分警察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


故出租车运输服务只要不违犯法律法规,如搭载携爆炸物乘车的乘客等,就不具有可罚性。


第,金融服务提供型。


德国有典型判例为卢森堡汇款案。


该案为银行职员为欲偷逃税款的行为人办理了匿名向卢森堡汇款的操作,被判为行为人的帮助犯。


但按客观归责论的立场,银行职员按照标准流程所进行的帮助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在我国只要不违反刑法中洗钱罪等的构成要件,就不应构成可罚的帮助犯。


承认银行职员按正常流程所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法律论文可罚的帮助犯。


如买家购枪并非用来实施加害行为,而是用来走私等途径。


因没有违反法律规范限制枪支的基本目的,故没有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具有可罚性。


服务提供型第,交通运输服务提供型。


对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中立帮助行为来说,存在以下种情形。


是行为人特意为犯罪行为实行者提供约定的交通运输服务。


此种情形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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