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妨害,使医务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陷入危险之中,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难以有效规制,寻衅滋事罪不能涵盖全部的行为类型且难以达到入罪标准,另外寻衅滋事罪本身也存在口袋罪的问题。
因此,建议在分则第章中增加个新罪名妨害医疗秩序罪。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满足些不合理要求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尾随等方法对行为方式,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曾出现过患者向医务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服的案例,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传播传染性病原体伤害他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此类利用传染性病原体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如果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也适用故意伤害罪。
只要我们对情绪化的民意保持足够的理性和警惕,在具备立法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定程度的刑法扩张,这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不会造成象征性立法的窘境。
因此,在当前暴力伤医现象屡禁不止公众对立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热切期盼的背景下,刑法有必要作出合理回应,通过犯罪化的调整,将个人实施的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进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加重处罚的必要性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各种利益的侵害,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保护这些特殊的利益,这些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我国刑法中罪名的设臵和分则的编排也遵循了这理念。
基的利益,这些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我国刑法中罪名的设臵和分则的编排也遵循了这理念。
基于这理念,我们在衡量种行为是否入罪以及罪刑轻重时,就应当以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性以及侵害程度为基准。
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实际上就是犯罪对法益的影响。
我们在衡量犯罪时,需要站在被侵害的法益的角度,而非单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
如果单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伤害医务人员和伤害其他公民对行为人来说区别不大。
但当我们站在被侵害的法益的角度时,就会发现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不仅侵害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也损害了医疗机构内部的正常诊疗管理秩序,消耗了社会上的公共医疗资源。
正所谓罪刑越大,绞架越高,追求犯罪与刑罚的对称关系则是罪刑均衡的基本要求。
不论是犯罪还是刑罚,其由高到低都是呈阶梯状排列的,而犯罪的阶梯则决定了刑罚的阶梯。
正如贝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分析刑法论文共场所秩序罪只要求抗拒执法,并未限定抗拒执法的方式妨害公务罪则要求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抗拒执法。
也就是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抗拒执法范围比妨害公务罪更加宽泛,仅仅不配合执法而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抗拒执法,但不符合妨害公务罪中的抗拒执法。
所以,行为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又存在抗拒执法的情形下,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则只构成妨害公务罪罪如果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仅仅是不配合执法,则不构成犯罪。
结语在探讨刑法规制的同时,我们需要明白,当前暴力伤医事件频发不是刑法规定不合理所致,而是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刑法规制只能扬汤止沸式地缓解问题,难以釜底抽薪式地根除问题,过度依赖还会造成饮鸩止渴的恶果。
在完善刑法的同时,我们仍需缩小地域差距,使优质医疗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适用另方面在医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以威胁手段阻碍其履行公务的,同时符合本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此种行为不仅侵害医疗秩序,还侵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正常活动,因此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增设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现行刑法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处罚较轻,难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因此,建议在分则第百十条第款之后增加条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表述为故意伤害处在工作状态的医务人员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建议的目的是将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的法定刑下限提高到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惩戒和教育大量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医务人员指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血站工作者防疫工作者等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
实践中必须严格限制医务人员的范围,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进步明确,从而避免将其他人员纳入医务人员的范围而变场所的秩序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也更大。
而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还包含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根据罪刑均衡的般原理,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应当对应更重的刑罚,但遗憾的是罪刑均衡的原理在扰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的问题上并未得到体现。
暴力伤医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分析暴力伤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即犯罪行为对刑法法益的侵害,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利益包括医务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和管理秩序社会公众的公共医疗资源等。
然而,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也并非所有的法益都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
刑法法益只是所有法益的部分,只有侵害那些对个体社会或者国家极其重要的法益,或者对普通的法益侵害程度极其严重的行为才能由刑法调整。
因此,要衡量暴力伤医的行为是否应当聚集多人侵害医疗秩序的情形对于聚集多人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规定源于刑法修正案,主要针对患者家属为发泄不满或者索取高额赔偿而聚集多人在医院内摆放花圈停放遗体侮辱医务人员等恶意扰乱医疗机构内管理秩序的行为。
这规定虽使医闹行为能够入刑,但并不完全合理,会造成在公共场所的概念上,刑法体系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不致。
早在年,司法解释中就已将医院列举为公共场所,规定在医院起哄闹事的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公共场所。
然而,刑法修正案却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而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场所的秩序。
年刑法修正案进行第次审议的时候,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性质尚未成为共识实践中经常发生患者或者家属因为治疗效果未达预期而尾随威胁主治医生的事件,致使主治医生承受严重的精神压力。
由于难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难以适用,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行为通常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但治安处罚力度很轻,对于顽固的行为人难以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处罚结束后行为人会继续实施这些行为。
跟踪威胁虽不会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却是很多恶性案件的前奏,有些行为人跟踪医生实际上是为后续的伤害行为踩点,已经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的预备阶段,应当予以重视,例如引起严重医患对立的民航总医院恶性杀医事件中,行为人就曾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多次扬言要杀害医生。
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被认定为执行公务的情形下,这类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医务人员就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威胁方法妨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疾控人安机关对于这种行为通常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但治安处罚力度很轻,对于顽固的行为人难以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处罚结束后行为人会继续实施这些行为。
跟踪威胁虽不会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却是很多恶性案件的前奏,有些行为人跟踪医生实际上是为后续的伤害行为踩点,已经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的预备阶段,应当予以重视,例如引起严重医患对立的民航总医院恶性杀医事件中,行为人就曾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多次扬言要杀害医生。
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被认定为执行公务的情形下,这类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医务人员就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威胁方法妨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疾控人员医护人员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是,医务人员平常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存在公权力的行使,故而不属于执行公务,也不可能适用妨害公务则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且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就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应当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由于这两个罪名之间既不不存在特别法与般法的关系,也无上下位或者新旧之别,何者优先适用尚不明确。
另外,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设臵也不尽合理。
根据法条原文表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刑上限明显更高,而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积极参加者。
实际上,相较于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人员密度更大,治安管理难度更大,涉及到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更大,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也更大。
而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还包含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根据罪刑均衡的般原理,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应当对应更重的刑罚,但遗憾的是罪刑均衡的原理在扰乱社会秩所致,而是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刑法规制只能扬汤止沸式地缓解问题,难以釜底抽薪式地根除问题,过度依赖还会造成饮鸩止渴的恶果。
在完善刑法的同时,我们仍需缩小地域差距,使优质医疗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硬件水平和医务人员待遇,使普通病人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加大医院管理水平建设,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加大医学常识科普力度,避免患者对诊疗服务抱有过高预期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减少因经济问题导致的医患矛盾。
医患和谐牵扯每个人的利益,同时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分析刑法论文。
聚集多人侵害医疗秩序的情形对于聚集多人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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