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户的变动对“一户一宅”的影响探究(法律论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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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就丧失了居住之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宅基地,就会导致‚有宅无户‛的现象在定时期内存续。


不同类型的户的变动会对‚户宅‛原则产生不同的挑战,如果这些挑战得不到妥善处理,就会招致系列消极影响。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户。


户并不是成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动过程中。


户的变动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宅基地的使用奉行‚户宅‛原则。


不同类型的户的变动可能会对‚户宅‛原则产生果户因全部成员户口迁出而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收回该户的宅基地。


但是,这样做可能会极大地降低农民进城买房落户的积极性,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中央在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因此,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两个原则是不得强制退出,是自愿有偿退出。


当户内农民都将户口迁入城市时,如果该户不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就会导致丧失农户资格权的户持续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这种现象违背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身份性要求。


针对这问题,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从学理上探究这问题的解决路径是必要且迫切的。


并户引发的‚户两宅‛现象并户虽然较少出现,但是依然有发生的可能。


并户前,两,宅基地的出让人与适格买受人之间达成交易是相当困难的。


宅基地很难通过买卖途径正常流转加剧了户的变动对‚户宅‛的挑战。


宅基地流转信息平台的设立对于促进宅基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常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户的变动对户宅的影响探究法律论文。


当完成分户手续之后,新组建的家庭就独立成为户。


按照‚户宅‛原则,新户就具有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资源有限,新户往往很难分得宅基地。


因结婚而产生的新户就对‚户宅‛原则产生了挑战。


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人占用宅基地如果户内的全部成员均死亡,该户就归于消灭,消灭的户丧失了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当消灭的户的遗产无合法继承人时,该户占有使用的宅基地及其上建造的房屋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消灭的户的遗产有合法继承人时,遗产的继承就可能会对‚户宅‛原则产生挑战。


例如,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因其成员户的变动对户宅的影响探究法律论文但是已经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申请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因农民身份分配的结果。


‛如果户因全部成员户口迁出而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收回该户的宅基地。


但是,这样做可能会极大地降低农民进城买房落户的积极性,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中央在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因此,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两个原则是不得强制退出,是自愿有偿退出。


当户内农民都将户口迁入城市时,如果该户不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就会导致丧失农户资格权的户持续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这种现象违背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身份性要求。


针对这问题,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从学理上探究这问题的解决,如果户主因出国而注销户口,该户就归于消灭。


此种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归国后恢复户籍的公民就丧失了居住之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宅基地,就会导致‚有宅无户‛的现象在定时期内存续。


不同类型的户的变动会对‚户宅‛原则产生不同的挑战,如果这些挑战得不到妥善处理,就会招致系列消极影响。


当完成分户手续之后,新组建的家庭就独立成为户。


按照‚户宅‛原则,新户就具有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资源有限,新户往往很难分得宅基地。


因结婚而产生的新户就对‚户宅‛原则产生了挑战。


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人占用宅基地如果户内的全部成员均死亡,该户就归于消灭,消灭的户丧失了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当消灭的户的遗产无合法继承人时,该户占有使用的宅基地及其上建造的房屋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消灭的户的遗产有合法农户资格权因各种原因而产生或消灭时宅基地资源在户与户之间的重新配臵。


本研究在对户的变动及其对‚户宅‛的挑战进行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进步提出解决这问题的可能路径,以求为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立法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户的变动户的含义通常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单个的家庭成员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宅基地。


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未对户的含义做出界定。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现有效第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并户引发的‚户两宅‛现象并户虽然较少出现,但是依然有发生的可能。


并户前,两个独立的户般分别拥有宅基地并户后,两户合并为户。


依据‚户宅‛原则,合并后的新户只能占用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新户多占用的宅基地。


但是,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属于新户合法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强行收回新户多占用的宅基地,就构成了对房屋所有权的侵犯。


集体经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户。


户并不是成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动过程中。


户的变动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宅基地的使用奉行‚户宅‛原则。


不同类型的户的变动可能会对‚户宅‛原则产生不同的挑战。


这些挑战会产生系列消极影响。


尽管不同挑战的表现形式各有差异,但挑战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宅基地流转机制。


在‚相对变动的户‛与‚相对静止的宅‛并存的情况下,‚户宅‛原则受到挑战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宅基地资源的短缺对于挑战的加剧起了助推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宅基地流转信息平台推动宅基地的流转。


法律有必要对宅基地的收费或收回做出规定。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通过兴建小区的方式缓解这挑战。


关键词‚户宅‛兴建小区宅基地使用权户法律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须以户的名义为之,任何村民个人均不适格。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户,而非自然人。


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使用规设用地,地产开发商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住宅小区。


在保证地产开发商适当赢利的基础上,这种合作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无宅可分现象的出现。


当户仅有人时,如果户主因入伍或短期出国而暂时注销户口,该户就归于消灭。


但是,户的消灭只是暂时的。


如果法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农民在恢复户籍后就失去了居住之所。


本研究认为,法律可以规定,当户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消灭时,该户并不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为了避免在户暂时消灭期间宅基地资源的闲臵浪费,法律可以鼓励农户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参考文献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广华,罗亚文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李伟‚家‛‚户‛之辨与传统法律表征政法论丛,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死亡因其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户内的全部成员均死亡,该户就归于消灭。


消灭的户就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当消灭的户的遗产无合法继承人时,该户占有使用的宅基地及其上建造的房屋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消灭的户的遗产有合法继承人时,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没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由户的消灭引发的遗产继承就可能会对‚户宅‛原则产生挑战。


‚户籍制度原本是以阻碍农民进城为目标的行政控制举措。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举家到城市工作生活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如果全家到城市工作生活后不迁移户口,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就依然存在。


由于户内成员长时间在城市工作生活,该户的宅基地就可能处于长期闲臵的状态。


宅基地的闲臵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种情形下的明从家户并立到家庭统摄我国民事法上家户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法商研究,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课题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户基‛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基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土地行政征收类案件的实证分析法律适用,耿卓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法学,江晓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司法裁判立场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人民日报海外版,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陈小君,等田野实证与法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构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次审议稿法学评论,胡耀文论户的变动对‚户宅‛的挑战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家有物理上的相似性,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土地上小区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被视为宅基地使用权,而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原因在于,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小区是在集体土地上,并非在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是为了满足新户对于宅基地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获利。


同样基于上述原因,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拥有集体土地上小区房屋的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不得拥有集体土地上小区房屋的所有权。


即使法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能由于财力有限而无力建设小区。


该如何解决这现实问题呢本研究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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