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建议最先进的自主机器人可以获得电子人格。
中国人工智能标准白皮书版指出,评价人工智能的智能等级是困难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但可以通过标准化工作逐步解决该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依据我国人工智能智能等级的标准,合理界定何种智能等级的人工智能可以获得法律主体资格。
再次,如何界定人工智能与其他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鉴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拟制性,其与以法人为代表的非自然人法律主体制度具有较多的相似性,因此可以参照法人制立法受到技术中心理论的影响过度关注终端责任,即主要通过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控制风险,存在诸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第款第项所谓‚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免责事由,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
因此面对不断增多的人造风险,应当突破技术中性理论寻求技术批判理论的支持,合理打破‚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免责事由,建立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应用每环节责任清晰的法律制度。
机器人伦理初步报告草案提出了责任分担的解决途径,即所有参与到机器人的发明授权和分配过程的人员分担责任。
欧盟议会提出了不同的责任分担建议,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由人工智能对其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
相比较而言,本文更倾向于机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模式,因为这可以减少传统侵权法免责事由给人工智能受害人带来的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形。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无民事主体地位,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是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点与英国标准协会在机器人和机器人系统的伦理设计和应用指南中阐明的观点致。
另方面,应当赋予最先进的机器人以‚电子人‛身份,拥有该身份的机器人可以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自主决定特定事务,可以独立地与第人进行交往。
当机器人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际上就成为了法律主体,种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新的法律主体。
欧盟议会上述决议的‚法律责任‛部分第条似乎清晰地表明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原因,‚在机器人可以自主决策的情况下,传统的规则并不能适用于机器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因为不能确定到底哪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由谁应当对机器人自主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实质上是人工智能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可以遵循两种思路解决是在传统法律框架内,按探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法律论文关伦理规范纳入算法设计中,以保护人类。
上述伦理规范事实上已经蕴含着人类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矛盾选择。
法律上只有自然人的伦理价值无可争辩,法人的伦理价值始终存在争议。
要求人工智能遵循伦理规范,难道人工智能是法律主体年英国标准协议发布了机器人和机器人系统的伦理设计和应用指南。
该指南开篇即提出了宽泛的道德原则‚机器人的主要设计用途不能是杀人或伤害人类需要对事情负责的是人类,不是机器人对于任何个机器人及行为,都应该有找到背后负责人的可能。
‛据此可以推断该指南不倾向于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但要求机器人和机器人系统的设计者和管理者秉承相应伦理规范,以防范机器人和机器人系统损害人类利益。
而欧盟则对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保持了较为开放的态度。
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动议,要求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除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建议为智能自动化机器人进行登记,以比智力重要,人类必须紧守情商与韧性,才能赢得与人工智能的战争。
与尤瓦尔赫拉利较为乐观不同,史蒂芬霍金持人工智威胁论,认为人工智能可能毁灭人类,‚未来人工智能可能形成与人类相冲突的意识。
‛‚对人类来说,超级人工智能的出现不是福就是祸。
人工智能的真正危险并非在于恶意,而在于能力。
超级人工智能终将极其擅长实现目标。
如果这些目标与我们的目标不致,我们就麻烦了。
我们应当提前有所准备。
‛因此,人工智能控制人类的隐忧才是反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地位的真正原因。
正如法人制度合伙制度可以有效规制法人和合伙样,法律主体制度也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提供制度保障。
学术界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主要理由就是机器人虽具有智能,但不具备生物人之心性和灵性,或者不具备生物人的意思能力生命接受动于它关联的社会现实,有何种社会现实就有何种法律现象。
其实不然,立法思想总是以它自以为是的目光挑选应予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建立以之为中心的法律秩序,以法权形式推入到现实世界。
,质言之,法律主体皆是法律选择的结果。
首先,如前所述,理性是自然人主体的判断标准,拟制才是非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
最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乃是第等级即市民等级的法典,他们在法兰西大革命中与旧王朝的封建统治阶级进行了成功的斗争,随后,又在拿破仑倒台以后的王朝复辟中达到了日益成熟和自觉并具有政治影响。
因此,民法典编纂者心目中的,给民法典的风格以烙印的理想形象,不是小人物手工业者更非领薪阶层的理想形象,而是有产者的市民阶级的理想形象他们有识别力明智敢于负责,同时也精通本行和熟悉法律。
‛‚作为德国民法典基础的人类形象,是富有的企业家农场主或政府官员的人类形象换言之,就是这样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非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拟制现代法律主体是理性主体,理性应当成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
作为法学界的通说,即使用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亦存在无法解释其理性问题,旦涉及到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法人则存在较多争议。
因此‚人格理性‛这说法值得商榷,法律主体判断标准是否不应当坚持元说呢简而言之,法律主体存在元结构自然人与非自然人。
凡是生物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者称之为自然人,非生物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者称之为非自然人。
非自然人在我国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我国民法总则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章第节的有关规定。
‛这说明非法人组织本质上更接近法人,其成立原则上需要依法登记。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非自然人实体进入法律主体的考察范围,例如动物人工智能等等。
关于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标准,学界存在不同认识。
萨维尼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法人的主体资格则是基于法律的拟制。
在批评法人拟制说的基础规,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人工智能的主体性的确是个难以回答的法律问题。
就总体而言,法学界倾向于否定或者暂时否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成为主体还是客体对效率本身并无实质影响,更多地关乎法律技术背后的价值考量。
毕竟法律主体是法律的基础。
离开了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将失去依托而毫无意义。
法律主体的范围是历史的,经历了人可非人人人可人非人可人的不断扩展的历史变迁。
人工智能是否适合成为法律主体,则需要考察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
探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法律论文。
对于自然人的伦理价值主体定位,学理上并无异议但是,对法人是技术性的还是类似自然人那样具有伦理价值性的主体,直存在认识分歧。
拉德布鲁赫指出,‚人们设法将它们作为法人与人或自然人相对而立,它使个由来已久的法哲学争议至今悬而未决即这种法人的人格是否根成与人类相冲突的意识。
‛‚对人类来说,超级人工智能的出现不是福就是祸。
人工智能的真正危险并非在于恶意,而在于能力。
超级人工智能终将极其擅长实现目标。
如果这些目标与我们的目标不致,我们就麻烦了。
我们应当提前有所准备。
‛因此,人工智能控制人类的隐忧才是反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地位的真正原因。
正如法人制度合伙制度可以有效规制法人和合伙样,法律主体制度也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提供制度保障。
非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拟制现代法律主体是理性主体,理性应当成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
作为法学界的通说,即使用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亦存在无法解释其理性问题,旦涉及到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法人则存在较多争议。
因此‚人格理性‛这说法值得商榷,法律主体判断标准是否不应当坚持元说呢简而言之,法律主体存在元结构自然人与非自然人。
凡是生物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者称之为自然人,非生物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者称之为非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
最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乃是第等级即市民等级的法典,他们在法兰西大革命中与旧王朝的封建统治阶级进行了成功的斗争,随后,又在拿破仑倒台以后的王朝复辟中达到了日益成熟和自觉并具有政治影响。
因此,民法典编纂者心目中的,给民法典的风格以烙印的理想形象,不是小人物手工业者更非领薪阶层的理想形象,而是有产者的市民阶级的理想形象他们有识别力明智敢于负责,同时也精通本行和熟悉法律。
‛‚作为德国民法典基础的人类形象,是富有的企业家农场主或政府官员的人类形象换言之,就是这样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以契约自由营业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中理智地活动并避免损失。
‛由此可见,传统民法均是以自然人为中心构筑法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哲学基础就是理性主体。
所以当法人制度进入民法视野后,引发了关于法人理性意志利益的争议,这恰恰说明了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正如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历经曲折终成正果,人工智能在未来也将成为法律主体。
参考文献李拥军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与理念的历史变迁法制与社会发展,李永军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法学研究,梁慧星民法总论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凯尔森法与国家的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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