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分之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分之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在十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货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个品种损失在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
第十条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之间确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十条其他约定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共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工商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购方甲方种植方乙方地址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代理人代理人电话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简单篇县农产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需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需双方的任何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
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验收地点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
验收办法由负责验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供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条供方的违约责任,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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