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个月内,任何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章集体合同审查第十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日内,由用人单位方将文本式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审查意见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十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章集体协商程序第十条集体协商任何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条集体协商未达成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纪律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违约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日内进行协商。
第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十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集体宿舍租赁协议书篇。
第十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章集体协商程序第十条集体协商任何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条集体协商未达成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般为至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个月内,任何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章集体合同审查第十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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