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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行租赁合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针对这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租赁合同第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审法院,那么,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综上所述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年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年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年月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年月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最后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年月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处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公司负担。上诉人公司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公司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公司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东经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巩被上诉人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年月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针对这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租赁合同第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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