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所以,我国之规定了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在其他特别部门法中,关于职务或公务特定性特定身份方面规定了保守秘密的义务,如律师法执业医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都只粗略的规定了特定职业人员应该保护其客户或国家的利益,不向他人透露不利于客户或国家的秘密,没有具体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且在诉讼领域保护私人的利益就要为公共利益而牺牲。
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继承了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优秀经验,对拒绝作证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台湾刑诉法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做了详细的分类,从亲属关系特定职务和公务身份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公务或曾为公务员之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询问者,应的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之允许安定团结,何乐而不为。
综上所述,设立拒绝作证权是对社会各种制度和权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从个体方面考虑,拒绝作证权是保护人权的价值体现,利于维护个体的伦理道德和家庭关系从社会整体考虑,拒绝作证权解决了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使司法实践走向终极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五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建构其实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春秋时期早已存在,直到中华民国时代亲亲相隐制度仍在延续,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将拒绝作证权写在法律规定中,上文已经叙述。
我国想重构拒绝作证权,应从我国的古代法律中继承属于中国的文化传统,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拒绝作证权的基本价值角度确立立法原则,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等原则共同建立符合中国的拒绝作证制度。
拒绝作证权适用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司法实践中法官都被赋予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全面考量证人的个体权益,在实际情况中找到平衡点,找到最适宜的拒绝作证权行使条件。
笔者认为应从作证内容是否具有特殊性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获取秘密的方式和途径这几个方面考虑拒绝作证权的行使。
禁止不利推定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在确立拒绝作证权的同时,同时规定了禁止不利推定的原则。
因为证人拒绝作证或者不愿将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罪行公布于众时,就会被无端猜疑,被认为是保护被告人的做法,因此引起法官的不利推定。
与拒绝作证权相配套推出禁止不利推论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就避免法官先入为主推论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二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从我国的实际角度出发,拒绝作证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自证其罪的事项,这是各国的最基本原则,我国没有理由不利用项人权规则,任何人都有权对自己的刑事追究拒绝作证,从另角度也可以保证证人的证言效力,提高其他证人的积极作证义务。
亲属配偶之间的秘密。
这个角度似乎没有拒绝考虑的理由,尤其在中国的家庭伦理纲常之中,家庭理念从小到大就贯穿在心理,但是要限制亲属的血体利益公共利益时,坚持秘密就会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
综合各方面利益,我国应该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将拒绝作证权写入实体法中。
于情于法我国都应该加紧立法建设,学习西方法治经验,坚强人权建设。
同时,建构项法律制度要讲究方法和策略,用科学实证的方法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结语拒绝作证权是关乎人性伦理道德权利本位等多重价值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都需要其充实现有法律规范,建构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
当然,将拒绝作证权引入个国家是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必须具备各项配套制度,将权利本位建立在种特定的普适价值之上。
证人要合理利用此项制度,不能违背该权利的初衷,旦被法系滥用或恶意使用将受到要严格的惩罚。
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将改制度落实在我国也是十分必要的,除了本文叙述过的些原则和适用条件外,应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权益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桂念玲,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年黄保轩,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第期张亚楠,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硕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学院,年月李治升,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硕士论文,山东大学,年月王虹,对国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法律探究,辽宁警专学报,年月底期间雷云霞,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宜宾学院学报,四川大学法学院,年月第卷第期到损失时,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职业特殊性导致的特免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特定行业的特殊性秘密性特点,赋予特定职业人员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英国证据法规定,从事律师医生神职的人员对于客户之间的秘密交流信息由保密的义务和权利,并且拒绝作证的权利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才能放弃。
其,对于医生,德国刑诉法规定,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在执行职务时基于信赖被告知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新西兰证据法规定,除了病人精神状况争议案件,其他任何案件未经病人同意,医生不得透露其在执行职务时了解的病人的任何秘密交流信息其二,对于律师,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是项普遍认可的权利,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规定,大陆法系也只有少数国家没有进行立法认可,但是理论上基本都认同此特权。
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策划犯罪,则不能享有该权利其三,对于宗教神职人员,对于宗教信仰者,他们会将些私人的秘密告诉那些被完全信任的神父,为了保护宗教的正当性,神父就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德国规定教徒向神职人员吐露的心灵倾诉,后者有权就被信赖获取的秘密拒绝作证。
美国和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而英国没有将这种保密特征性单独设定为项特权,只有在适当情况下,法院能够禁止方公开对方的秘密最后,对于公务人员,德国相信的规定了公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税务人员财会师咨询机构人员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公务员,这些人都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美国则单独规定情报人员的身份保密的特权。
加拿大证据法也规定,因职务特征获取的保密事项,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二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亲范留下了些对西方文化的精辟论断。
从个人的品格气质而论,他们所具有的都是西方人的文化素质,与东方人是迥然相异的。
在我们的眼中,他们是洋人。
既然西方文化孕育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又是西方文化的部分,我们要学习研究这学说,并且要以它为理论指导进行改革的话,不认识西方文化就很难令人想象。
这说法可能有些人不易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西方文化就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文化怎么会产生出无产阶级的学说来要承认是事实的话,似乎在感情上有些过不去。
但从文化的角度来考察,这个结论是立得住脚的。
五中国当代民族文化中的西方因素这个说法,或者说这个命题似乎有些离奇,灿烂辉煌的中国文化枝独秀了几千年,其中何来自西方文化的因素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中国文化对外来文化的吸收中国当代民族文化的成份以及西方文化因素的表现几个方面作出说明。
中国文化对外来文化的吸收任何种文化从来就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种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除了自身的创新,必然会有对外界其他文化的吸收,这种创新和吸收导致文化的不断变化,有变化才有发展。
因此,我们在看待种文化时应当用动的眼光去审视。
历史是流动的,文化也是随着历史发展而流动的。
我们说文化是流动的,是指文化在定的历史时期总是在继承批判吸收创新和传播着的。
即对本民族文化的继承对本民族旧传统的批判扬弃对外来文化的批判吸收符合当代社会要求的新文化的创新在与外界的交流中传播。
中国文化存在了几千年,可以说也流动变化了几千年才成为今天的这个样子。
考察下中国文化的发展史,不难发现中国文化大量吸收域外文化以丰富改造自身的事实。
唐代当是个典型的时代,西域文化传入中原,印度佛教文化传入中国,都成了中国文化的营养,被中国文化所消化。
明代以后,随着西方传教士的东来和与西方的贸易往来,西学于是东渐,西方文化又进入中国,被中国文化所吸收。
可以说中国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就是个不断吸收域外文化,自身不断改造与创新的过程。
只不过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特征。
中国当代民族文化成份分析如果对当代中国文化进行下成份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它存在着如下三种主要成份是中国传统文化。
这主要是指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文化,或者说中国的古典文化。
这是中国文化的基础,是民族文化的主体,也是中国文化最具有特色的部分二是自鸦片战争以来,或可上溯自明代以来吸收的西方古典文化和西方近现代文化这部分的比重在中国当代文化中是不轻的。
三是五四运动以来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文化。
西方文化因素在中国文化中的表现从中国文化的成份分析看,西方文化对中国的影响是方文化的个人主义发展到今天膨胀和扩张的反映。
这些东西有的随着国门的开放也引进到中国,有的人不加分析,不加批判极力推崇宣扬。
这些东西以其新奇招引了些幼稚好奇的青年的欣赏效仿。
这实际上是把西方文化中的些糟粕引进来了。
个人主义在西方电影中表现也极鲜明的。
例如美国能吸引观众,历久不衰的电影多是西部牛仔片私家侦探片和超人片。
电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所以,我国之规定了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在其他特别部门法中,关于职务或公务特定性特定身份方面规定了保守秘密的义务,如律师法执业医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都只粗略的规定了特定职业人员应该保护其客户或国家的利益,不向他人透露不利于客户或国家的秘密,没有具体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且在诉讼领域保护私人的利益就要为公共利益而牺牲。
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继承了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优秀经验,对拒绝作证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台湾刑诉法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做了详细的分类,从亲属关系特定职务和公务身份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公务或曾为公务员之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询问者,应的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之允许安定团结,何乐而不为。
综上所述,设立拒绝作证权是对社会各种制度和权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从个体方面考虑,拒绝作证权是保护人权的价值体现,利于维护个体的伦理道德和家庭关系从社会整体考虑,拒绝作证权解决了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使司法实践走向终极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五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建构其实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春秋时期早已存在,直到中华民国时代亲亲相隐制度仍在延续,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将拒绝作证权写在法律规定中,上文已经叙述。
我国想重构拒绝作证权,应从我国的古代法律中继承属于中国的文化传统,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拒绝作证权的基本价值角度确立立法原则,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等原则共同建立符合中国的拒绝作证制度。
拒绝作证权适用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司法实践中法官都被赋予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全面考量证人的个体权益,在实际情况中找到平衡点,找到最适宜的拒绝作证权行使条件。
笔者认为应从作证内容是否具有特殊性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获取秘密的方式和途径这几个方面考虑拒绝作证权的行使。
禁止不利推定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在确立拒绝作证权的同时,同时规定了禁止不利推定的原则。
因为证人拒绝作证或者不愿将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罪行公布于众时,就会被无端猜疑,被认为是保护被告人的做法,因此引起法官的不利推定。
与拒绝作证权相配套推出禁止不利推论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就避免法官先入为主推论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二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从我国的实际角度出发,拒绝作证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自证其罪的事项,这是各国的最基本原则,我国没有理由不利用项人权规则,任何人都有权对自己的刑事追究拒绝作证,从另角度也可以保证证人的证言效力,提高其他证人的积极作证义务。
亲属配偶之间的秘密。
这个角度似乎没有拒绝考虑的理由,尤其在中国的家庭伦理纲常之中,家庭理念从小到大就贯穿在心理,但是要限制亲属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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