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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信访法治化问题研究毕业设计论文

。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燕南网。林鸿潮试论信访得功能收缩予制度重构重庆社会科学,。蔡定剑黑白方圆法治民主权利正义论集集北京法律出版社,。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环球法律评论,春季号。郭轩宇构建和谐社会的五方面机制光明日报,。朱小龙集体下跪现象呼唤畅通民意渠道光明日报,。蔡方华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上访突出北京青年报,。沈德咏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渐成普遍社会心理人民日报,。马怀德领导少批示有利于减少信访广州日报,。应星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瞭望东方周刊,。外文参考文献,,,,,鉴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和英国的监察专员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也充分体现了法国的行政主导色彩。年的调解专员法正式建立了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法国调解专员的管辖权限较大,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地方政府。法国调解专员接受申诉制度与英国类似,根据法律规定,申诉必须首先送至国会议员,然后由议员转交调解专员。而且法律还特别规定,申请人在请求议员转送之前,必须给予行政机关矫正的机会,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理的,才能请求调解专员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的救济。绝大多数情况下,调解专员受理的案件都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当事人的申诉有理由,调解专员般都能说服行政机关,改变原来的决定而申诉无理由时,般也能说服申诉人撤销申诉。由于调解专员受理案件不收费,而且能够很好地密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改良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随着年代以来行政改革的发展,法国调解专员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克服不良行政行为方面的作用显得愈来愈重要。四中国香港申诉专员制度香港于年建立申诉专员制度,其目的在于透过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调整处理和解决因部门行政失当而引致的不满及所引发的问题,籍以改善公共行政服务诉讼及水平,并促进行政公平。该制度是在普通法传统的救济方式无法对行政失当行为实施救济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香港实际而建立的项卓有成效的制度。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是香港政府结构系统以外个处理涉及行政失当事宜的独立投诉渠道和调整结构。申诉专员制所起的作用首先表现在个案处理上,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实施行政救济,保护投诉人的权益。但其作用不限于此,它还可以改善市民与政府的关系,防范行政违法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行政公平与效率等。我国信访制度与其它国家民众诉愿机制的比较信访制度和其他国家民众诉愿机制同属于司法之外的民众诉愿与利益纷争的解决机制,但比较起来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区别性质不同我国的信访机关是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行政上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信访机关指导而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法国的调解专员等,他们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与议会也保持定的距离。这样就可以保证他们能够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从民众权益保护的角度而不是维护政府形象的角度来开展工作。二权限不同我国的信访机关除了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外,只是具有协调督促指导和提出建议的权力,对行政权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而国外的相关制度则不同,瑞典议会监察专员享有调查权建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议权起诉权和视察权法国调解专员的建议权则包括建议被申诉机关改变原先决定,建议给予申诉人以适当补偿,建议修改法律法规等等,都享有独立的权力,权威性很强,甚至可以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采取制裁性措施,督促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性措施。三主体不同我国的信访工作人员大多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缺少法律专业知识。而国外的如瑞典监察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原职业通常是律师或法官法国的调解专员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多数是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出身。他们都不隶属于政府机构,其职责不是对领导负责,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世界各国民众诉愿权利实现途径给我国的启示民众诉愿纷争的解决需要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手段与途径在解决民众的利益纠纷时,司法无疑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它是人类解决纠纷方式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但是日本瑞典法国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同样在司法之外开辟了民众诉愿与利益纷争的解决机制。这是因为世界是丰富的司法也不是万能的。苦情制度监察专员调解专员及申诉专员等制度的建立,既弥补了司法之不足,又保护了公民权利,促进了政府工作的改进。这也给了我们个非常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当我们在大力倡导司法救济树立司法权威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救济途径的完善。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机构必须独立有权威外国的民愿诉求制度在法律上都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他们既不属于行政机关,又与议会保有定的距离议会监察专员调解专员等的任职都受到保障,这样就可以保证他们能够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而我国的信访机构,全部是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从设立之初就是秘书性质,迄今为止大多数信访机构仍然设立在办公厅办公室,仍然没有摆脱领导秘书的痕迹,没有处理信访事项的各项职权。这样的机构,当然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对于信访案件,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都要听从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处理。鉴于外国的经验,我们应当赋予信访机关独立的职权,保障信访事项依法终结。要充分发挥代议机关及其成员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监察专员调解专员等权利保护机制非常重视依赖议会和议员的作用,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法国的调解专员救济机制都规定公民的申诉要由议员转交。表面看来,这种规定显得繁琐,但实际上是有其合理性的。议会作为个民意机构,体现了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议员是联络民意与国家的中间人,是选民利益代言人。议员接受选民的委托转交申诉信,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更好地听取选民意见,维护选民的利益二则可以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履行其职责三则可以更好地监督政府,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因此,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必须与人大制度的完善并驾齐驱,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和维护者。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机构应由法律工作者介入瑞典名监察专员般都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通常是律师或法官,由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其中名是法律工作者。法国调解专员下设的名助理调解员,多数是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出身,各预审组成员般都具有法官或司法经验。由法律专业人士充任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机构工作人员,则可以确保救济工作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二则可以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向申诉人分析其申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无效申诉,使申诉人能够心服口服,避免缠诉的发生,以节省申诉资源。目前我国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法官律师出身的人更是寥若晨星。所以说,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是信访迈向法治化的具体路径。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方式必须灵活简便国外的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途径多而简便,少有我们这么多繁文缛节。国外的其他救济途径往往形式简单多样保护范围宽泛门槛较低,我国的救济途径则出现信访表达渠道的高层级化信访解决机制的非终结化以及信访解决方式的批条化等障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权利救济的实现。因此,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要有利于群众行使信访权,有利于信访制度走向法治化。第章推进我国信访法治化的具体思路目前,我国信访出现了历史遗留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权益诉求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的现象,这种秩序混乱的局面必须改变。信访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信访制度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并抓紧进行信访立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法规,形成信访法律体系,从而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理顺各类信访的处理渠道,树立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框架下重构我国信访制度规范信访的主体及其权责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继瑞典首次建立申诉专员制度之后,芬兰挪威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很多国家纷纷仿效,这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为我们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信访委员会,同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则地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等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应把信访制度与我国目前的行政监察制度相结合,做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修改行政诉讼法,树立司法权威自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今却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缺陷有第,程序不完备,基本制度不健全。比如,未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未规定诉讼中的调解公益诉讼和对制定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诉讼制度未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或决定的审查制度未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第二,法律条文过于简约,可操作性不强。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相比,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条文显得就非常单薄,条文含义不确切,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相对较差。第三,程序独立性差,过于依赖其他诉讼制度。没有完全独立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与三大诉讼之的地位不相匹配,此问题还容易使得行政诉讼的发展受制于其他诉讼制度。第四,些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规定不匹配。其中最典型的问题是审查依据审查标准的确立及判决的要件形式等规定,存在语义模糊,层次不清晰,不符合实际等。针对这些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至少要做以下修改第,扩大受案范围。第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第三,要提高管辖级别。第四,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的问题。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小额法庭从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对信访的影响来看,信访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吁求最迫切,现实中的许多案例也要求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民事诉讼法,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应当设立小额法庭,专门用来裁决那些诉讼标的小案情又相对简单的案件。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越来越重视程序建设,但越来越繁琐的程序,越来越漫长的诉讼,越来越高的诉讼费用,就会使民众对司法保护望而却步。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美国的小额法庭的审判制度及程序,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民众避开复杂的司法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律师费用,快速地定纷止争。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设立小额法庭制度,专门处理标的额在元以下的案件。此类案件应当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而且双方都愿意选择小额法庭处理的案件。旦双方选择小额法庭,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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