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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全文完年月日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第三十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四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第三十九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每年的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第十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第二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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