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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

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反映人民的疾苦,揭露官僚的和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是站在社会监督最前线的尖兵,是各种信息的迅速提供者和传播者。他们为人民的前锋,起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司法机关要依靠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供的线索,把它们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的信息源和提起司法诉讼的重要案源。反之,媒体也需要依靠司法机关作后盾。媒体的监督权利或权力毕竟属于社会道义力量,不直接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得不到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支持,在强大的地方或部门权力的干扰下,也可能如箭之射入大海,了无回响。如前所述,被批评与揭发的党政机关与官员还可能反咬口,利用职权控告媒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甚或动用行政权力加以压制,使媒体监督被扼杀在摇篮里。因此,仅靠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应及时介入,使案件得到合法的公正的解决。这正是舆论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种相互支持与配合,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年月日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检察院颁布了个同新闻单位合作的暂行办法,规定省级新闻单位可向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检察院承诺在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经侦查属实者给以物质奖励。据悉该省去年以来受理的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近半线索是通过新闻媒体发现或提供的。这反映了该省的舆论监督已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进而采取了有效的合作形式。其暂行办法实际上可说是同媒体签订了个互动的合同。总之,司法机关与舆论媒体良性合作应是前锋与后盾的配合。从法理学的视角上看,也可说是检察权这个公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的公权利和社会组织﹙媒体﹚的社会权力这两种权力﹙权利﹚的互补,是检察的法律监督与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两种监督的联盟。我们应当提倡和维护这种有益的联盟。参考文献周劭林新闻媒体的权利与权力青年记者,山东法制报社吴敏中国三十年改革最滞后的两个领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于泽远进京抓记者事件续闻联合早报网,本文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析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希望供您参考。全文完年月日新闻媒体作为人民的喉舌,搜集制作发布传播新闻和言论的自由,和公民个人收受新闻的自由知情权利,及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和言论的权利。就新闻工作者而言,根据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有采访权﹙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有义务接受采访,提供材料﹚报道权﹙在各种媒体包括互联网上发表新闻和言论﹚排除干扰权﹙政府和有关组织不得对新闻工作者合法的活动进行压制或恐吓打击报复﹚传播权﹙不得非法扣压或阻挠出版物的自由流通﹚等等。上述新闻媒体和公民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权利,对政府则是义务,主要是以之防卫政府对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侵犯,也包括防范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些强势利益集团对新闻自由的干扰。新闻自由还必须遵守多元化的原则,是外部多元化,即应当允许开办多元的新闻和视听媒体企业,既有国营,在定条件下也容许民营是内部多元化,即同媒体内部所表达的意见和思想的多元化。两者都旨在反映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和维护文化思想的多元化,使受众有选择的自由,也避免舆论律的文化。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与法律限制实现上述新闻自由权利必需有法律的保障。新闻法和出版法是关系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的重要立法。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新闻法,或在出版法等其他法律中有所规范。联合国颁布的有些文件中,也对保护和限制新闻自由作了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制定新闻法,保障公民社会组织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也以法律界定舆论监督与滥用新闻自由的界限。早在年,彭真委员长就曾委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新闻法。但据主持起草新闻法的领导同志在篇文章中透露,当时中央元老级人物对此持反对意见,理由是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的空子。前些年,有的主管部门的人员也说有了新闻法,我们就不好管了。从而导致新闻法的流产。其实,那种认为有了法反而不好管了的论调,只是反映了官员恣意不法行为不愿受法律管束。其实,有了新闻法,依法保障公民和媒体的权利和依法管理和限制违法行为,才更好管理。新闻自由也不是绝对的。由于新闻媒体的影响力特别巨大,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而各国对新闻自由要加以定的法律限制。现代民主国家的新闻立法精神在于规范新闻自由的尺度,强调新闻自由同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平衡,同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平等,从而要求兼有保障与限制新闻自由的规定。其核心原则是既保障自由,又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以防止滥用新闻自由,进行违法活动和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新闻自由应承担的义务有报道必须真实不侵犯他人隐私保护新闻来源﹙来源保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等等。年联合国国际新闻会议草拟的新闻自由公约草案中列出新闻自由应承担的项禁止性的事项,包括妨碍国家安全与应守秘密的事项意图煽动他人以暴力变动政府制度或扰乱社会治安意图煽动人民犯罪发表不洁有害于青年之文字或供青年阅览之出版物妨碍法庭之公正进行侵犯着作权及艺术权意图毁损他人之名誉或有害他人而无益于公众者泄漏机密消息有意欺骗有计划地传播足以损害人民国家间友好关系之虚构或曲解的新闻。各国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制,规定不,主要有在报刊的间的冲突,不应把它当成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而应是公权利﹙公民与媒体的监督权利﹚与公权力﹙政府的权力﹚的冲突。即不应简单地归于民事纠纷范畴,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面对人民群众对官员或官方执行公务中的问题的批评监督,后者的主要职责是平等对话,接受质询与批评,正确的虚心改正,不实的加以解释,而不是进行名誉权的诉讼。在美国,司法先例从未给予政府机构以私法上的名誉诉权。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诉芝加哥论坛报诽谤它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州最高法院判决说这国家的任何最高法院从未认为或表明,对诽谤政府言论的控诉在美国法律中有席之地。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案判决中更进而宣布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并认为,任何公共官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只有在下列三个条件全部具备的条件下,才能成功地控告新闻媒体诽谤新闻媒体确有恶意中伤的事实新闻报道并未根据事实新闻报道在事后毫无更正的诚意。三者缺不可。这称为新闻媒体的宪法特许权或对诽谤指控的宪法抗辩权。在我国,常见官员因媒体揭露其不良作风或贪腐行为,就出面向法院控告媒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甚至直接动用司法权力予以压制。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就是桩典型的案例。年月日,隶属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篇题为辽宁西丰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涉及县委书记张志国。月日,在张的授意下,西丰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涉嫌诽谤,要求拘捕朱文娜。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西丰县被迫撤销了拘传令。但抓记者事件的主角张志国平安无事,并荣膺新届省人大代表而北京法人杂志社的总编辑王丰斌却被迫辞职。此前,重庆市所属县委书记也曾因科员在手机上传布讽刺诗,而派公安人员将他拘捕。凡此都表明些党政官员对新闻自由的无知和专横,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权还远未受到尊重和保障。当然,新闻媒体也有滥用新闻自由而进行不法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德的事,应依法制裁。出现以上两种偏向,部分缘由是我国至今未制定新闻法而导致的后果。六司法机关要作舆论监督的后盾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关系,应当是舆论监督同司法监督结合,以司法监督为后盾,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社会效果。报刊是司法诉讼的重要来源。同时媒体也不应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上,个专题就是司法与传媒。中外法律与法学专家致强调传媒是防治公权力,推进公正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力量。不过,他们较多关注媒体同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的面。中国位省高法副院长甚至认为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这似乎说得过于绝对。舆论监督必须同司法监督相结合,以司法监督为后盾,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社会效果。旦报刊披露的问题严重到仅靠舆论得不到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机关介入,进行调解或起诉判决。报刊提供的新闻线索是司法诉讼的重要来源。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权力的启动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其官员和社会组织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现,单靠检察机关是力所难及的。作为人民的耳目与喉舌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则可以以其敏锐的触角,无所不至地深入国家和社办上,有采取注册登记制﹙只须申报登记,无须经批准﹚有采批准制﹙办许可证﹚有采追惩制﹙亦称放任制,出版前不受任何检查和约束,事后有违法者予以追究﹚。此外,还有保证金制,如世纪英国曾采用此制,香港曾规定创办报纸只须交万元保证金或有二位法人担保即可。现多数国家已摒弃此制。在欧美等国家,这些行为规范般是由民间专业组织来阐述和执行的。以英国为例,它有个非常权威的全国性的报业投诉委员会,其职责就是在确保报界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它的日常工作就是监督报刊在新闻运作时遵从专业守则,包括准确报道受访者答辩权隐私权不得骚扰受访者儿童风化案报道窃听器乔装身份保护性侵犯受害人歧视行为财经新闻守则资料来源保密及付款交换新闻等等。为保证独立于新闻业的公正地位,其成员中新闻从业人员般不超过半数,其他则为社会各界人士。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的组织。东周刊擅自发表明星的裸照事件发生后,由份主要报刊和家新闻专业团体共同发起的香港报业评议会在接受市民投诉以后,严厉谴责东周刊毫不尊重当事人,完全罔顾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罔顾新闻专业操守,更有卖弄色情之嫌。尽管这些评议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但是,它可以在道义上对媒体的行为施加影响,毕竟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倚赖其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度。五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名誉权诉讼在行使新闻自由时,个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公民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同被批评曝光的官员的名誉权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的矛盾。常常因为报纸揭露了个官员的丑闻,就被该官员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诸法院。因而诽谤官司常常是媒体的沉重负担。所以美国的新闻媒体多投诽谤保险。公民和媒体在行使新闻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时,固然应当力求真实准确但是,对官员和政府机关而言,则首先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置于被监督的对象的地位,虚心听取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媒体报道显然失实,政府也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作适当的澄清。作为公权力者,政府和官员本是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包括媒体及其记者﹚般是弱者。从政治伦理上说,按照保护弱者的般法治原则,法院在审判中加以区别对待,有利于对官员的权力制约和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媒体对政府机关与官员的批评,即使有些失实,政府官员也应当宽容。这在法国公务员总章程﹙年月日颁布﹚中称为克制保留义务,即公务员因职业上的特殊需要,其行使个利的自由度,比般公民要受更多的限制﹙如不得随意以个人意见代表国家机关发表言论不得经商不得参与罢工或反政府的活动等等﹚。公民针对官员与官方的公务行为的批评,应当比针对其私人行为有更多的保障。即使批评事涉官员个人私生活乃至个人隐私,伤害了官员的个人名誉,其受责程度也应比公民之间名誉权纠纷为轻。笔者在上世纪年代初曾接待位美国州长。他举了两个案例,说报揭批位电影明星失实,被法院判处罚款万美元而揭批州长隐私失实,却只象征性地罚美元。理由是批评政府官员就重罚,以后谁还敢批评政府更重要的是,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与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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