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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完)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生产或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殡葬用品生产、销售活动。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穴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存放骨灰。
禁止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布局、数量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建设公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建设殡仪服务站、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区治丧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六条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悼念活动不得妨得超过12小时。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火葬区,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居于公墓。
提倡抛撒等文明节俭的多样化方式处理骨灰。
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九条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已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应将遗体(或骨灰)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应在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并推行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行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物价、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5日发布的《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予以废止。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分享人姚娅林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死亡,要求在本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亲属。
第二十五条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的殡葬服务性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必须先向县级民政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火葬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土葬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建立公墓的地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全市殡葬设施的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域内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运。
有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的城区,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进行悼念活动,医院太平间只能暂时存放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县、绥阳县和赤水市的城区以及其他距离火葬场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提倡桐梓县城推行火葬。
其他县(市)的城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第八条区内的人员死亡,其遗体均实行火化,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林导语《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经****年8月25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年10月10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该《办法》分总则、殡葬设施、丧事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处理、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惠民殡葬、罚则、附则10章47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