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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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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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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的,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欢迎阅读参考,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

4、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

6、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

7、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有关行政部门依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

8、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予以废止。年月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年月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予以公布。实施年月日,正式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分享人朱淑宁导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全文完者义务完善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消。

9、及营利性培训快递网络交易餐饮修理加工摄影摄像公用事业住宅装修金融等行业经营者行为作了规范,进步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侵同时废止。相关新闻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我省今天在杭州举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座谈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月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月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实施办法共四十条,主要从进步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经属于欺诈行为。第十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10、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第十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

11、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

12、者权益的保护。为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细立法的要求,在本次实施办法的立法过程中,我省共召开各类座谈论证近次,外出调研座谈余次,前后修改多稿。实施办法在立法中创新和亮点纷呈。关于预付式消费,实施办法首次从地方立法角度对预付式消费作出规范,规定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的条件最高限额,经营者的禁止行为以及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后的处理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

参考资料:

[1]大班教师度考核个人总结报告(第1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7)

[2]大二团员个人总结报告1500(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7)

[3]大二学年个人总结报告(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7)

[4]大二学生期末个人总结报告(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7)

[5]大学德育教学年度个人总结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7)

[6]大学辅导员个人总结报告(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7)

[7]大学个人总结报告(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8]大学教师党员个人总结报告(第1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9]大学生大一个人总结报告(第9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0]大学生当兵个人总结报告(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1]大学生个人总结报告2000字(第1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2]大学生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报告(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3]大学生评选优秀团员个人总结报告(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4]大学生团员个人总结报告200字(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5]大学生学期学习个人总结报告(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6]大学校长个人总结报告(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7]大一个人总结报告(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8]大一团员个人总结报告800字(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19]大一下学期个人总结报告(第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20]大一学生团员个人总结报告1000字(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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