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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劳动保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工伤认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不足五年的,每减少年,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河南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分享人邱林玲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全文完拒不纠正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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