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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四百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全文全文完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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