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3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2:14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八章奖励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章录用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下一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页
1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2页
2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3页
3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4页
4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5页
5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6页
6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7页
7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8页
8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9页
9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0页
10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1页
11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2页
12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3页
13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4页
14 页 / 共 32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5页
15 页 / 共 32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